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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帝法针织制衣有限公司违反商标使用许可管理规定案

阅读:445 次 时间:1999-3-1 稿源:《商标侵权典型案例评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编著1999年2月第1版

案情简介

1996年11月21日,深圳(深圳商标注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对帝法针织制衣(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法公司)违反商标使用许可管理规定的行为立案进行了调查。

经查,1995年5月1日,威腾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腾公司)与帝法公司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威腾公司许可帝法公司在国内使用其注册的“GIORDANO”、“佐丹奴”及“青娃图形”等商标。但在该商标许可合同签订后三个月的时间里,帝法公司未将该合同副本送交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帝法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法实施细则》第35条第1款的规定。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35条第2款之规定,对帝法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违反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管理规定的案例。注册商标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签订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通过使用许可,一方面许可人可以扩大自己商标的知名度,广泛占领市场,为其带来使用费的收益。另一方面被许可人据此取得了商标使用权。同时,商标使用许可也涉及到消费者的利益,若许可人不监督被许可人的商品质量,就有可能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所以《商标法》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标使用许可行为的监督管理职责,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要对商标使用许可进行监督,尤其是对被许可人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管,首先需要了解哪些企业被许可使用了他人的商标,双方规定了何种使用条件,有何质量要求等情况。为此,《商标法》除了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的要求之外,《商标法实施细则》第35条又规定: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许可合同副本送交其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并向商标局备案。对违反此项规定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然而在实践中,许多企业往往对这项要求缺乏足够的重视,只把备案、存查看作程序性的规定,不认真加以履行,给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监管带来许多不便。本案中帝法公司没有按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交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构成违法行为。深圳市工商局所做的行政处罚依法有据,定性准确,处罚得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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