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7日上午对温州红蜻蜓集团诉广州红蜻蜓服饰有限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案进行审理。
温州“红蜻蜓”称,其拥有的“红蜻蜓”组合商标于1996年11月被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红蜻蜓”商标先后被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等。该公司经过多年的经营和宣传,“红蜻蜓”商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而成立于2001年7月的广州市红蜻蜓服饰有限公司,公司名称中的字号“红蜻蜓”与温州红蜻蜓集团注册商标中的文字相同,且该公司成立后即开始生产红蜻蜓服饰产品,并在广州、温州等地进行销售。
温州“红蜻蜓”认为广州“红蜻蜓”具有明显的“搭便车”和“傍名牌”的故意行为,足以引起消费者对市场主体及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同时淡化了“红蜻蜓”商标的显著性,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