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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心“王子”尴尬事 1.说案

阅读:2095 次 时间:2005-11-1 稿源:网络资源

当注册、使用10多年,且爱不释手的商标不能享受法律的有效保护时,商标专用权人的心情肯定是非常难受的。最近,中国江苏三得利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得利公司)的“王子”商标就遇到了这样的尴尬事。

一、“王子”事件的过程解读

1、“王子”出世即受宠

三得利公司成立于1984年10月,企业类别是中外合资经营,经营范围有啤酒、麦芽、饮料、酒类、食品。该公司于1990年3月10日,在商品国际分类第32类的啤酒商品上.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汉字“王子”及小写的草体英文词组“prince”商标,注册号为513839。后来根据实际使用的需要,把注册号为513838的“王子”及英文词组“PRINCE”商标分别注册,“王子”的注册号733678(以下称为纯“王子”),“PRINCE”的注册号为838997。

使用在啤酒商品上的纯“王子”商标因其产品价低,质量好,适合广大消费者的口感,深受啤酒消费者的欢迎和宠爱,纯“王子”商标分别于1992、1994、1998、2002年被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王子”啤酒曾于1995年被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推荐为“95深受消费者信得过产品”,同年被国家经贸委经济研究咨询中心确认为”中国公认名牌产品”。因此王子啤酒常常供不应求,特别是在80年代末90年代初,每年春节过后上门订购王子啤酒的客商络绎不绝,到三得利公司提取王子啤酒的车辆真是车水马龙,纯“王子”啤酒呈显出万人宠爱的喜人景象。

2、杂牌“王子”上市争宠

树大招风,在激烈竞争的市场经济大潮中,真“王子”也受到了强有利的挑战,海岛王子、金娃王子、青啤王子等众多“王子”(以下称之为“杂牌王子”)啤酒,纷纷登场亮相于江苏的苏南、苏北市场和连云港市周边地区市场,与纯“王子”啤酒争“宠”,造成纯“王子”啤酒的销售量急剧下降。

3、“王子”维权提异议

面对杂牌王子咄咄逼人的争“宠”态势,三得利公司相到了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利益,欲为纯“王子”讨回公道。他们以纯“王子”为引证商标,先后通过江苏省商标事务所和连云港市商标事务所分别对使用在啤酒上、并初审公告的金娃王子、青啤王子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了异议,异议的主要理由是:(1)“王子”和英文“PRINCE”商标早于1990年就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获准注册;

(2)注册的第513838号“王子”商标连续三次被认定“江苏省著名商标”,属知名商标。

(3)王子系列产品曾多次被认定为“江苏省名牌产品”,并获得“中国公认名牌”等多种奖励,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4)金娃王子、青啤王子与“王子”商标构成了近似商标;

(5)金娃王子、青啤王子与“王子”商标所核准使用的啤酒等商品都在商品国际分类第32类,属相同或类似商品;

(6)两被异议人使用和注册金娃王子、青啤王子的行为有攀附、模仿知名商标“王子”的嫌疑,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予以制止。三得利公司还向商标局提供了大量的书证、物证等相关证据材料。

4、异议裁定:合理使用“王子”不违法

商标局对三得利公司分别提出的两次异议申请,经过认真复审,先后以相同的理由进行了裁定,一方面承认用于啤酒等商品上的“王子”商标所取得的各种荣誉和建的商誉,并认定三得利公司的王子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度”。另一方面,又确认“‘王子’是指国王之子,用作商标并不具有独创性”和“金娃王子、青啤王子商标与‘王子’商标在整体上具有明显的区别,金娃、青啤已具有显著性,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和混淆。”因此,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三得利公司“所提异异理由不成立,金娃王子、青啤王子商标予以核准册”。人们曾经为“王子”的命运担忧,也曾为“王子”遭遇的尴尬抱不平,还曾对商标局的裁定不理解,但是认真解读事件的全过程之后,不难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王子”本身并不具有独创性,因此也就不是三得利公司独家使用的词组,金娃王子、青啤王子虽然在商标中含有“王子”的字样,但在整体上金娃王子、青啤王子与已经注册的“王子”商标是有明显区别的,所以,金娃王子、青啤王子的注册并不违法。

二、“王子”失宠引起的深思

商标局裁定书实际上是告诉我们这样一个严峻的事实:只有独创的商标才能享受法律的有效保护。

目前三得利公司对商标局的(2004)商标异字第00178号裁定书不服,并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不服商标局异议裁定复审申请书。但是笔者认为,无论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的结果如何,本案所涉及的相关问题都应引起有关各方深思。

一是注册商标要杜绝“拿来主义”,必须独创自己的品牌。任何抄袭、模仿他人商标或直接用社会俗成用语、名山名水(江河湖泊)、地名等作为商标的行为,虽然一时能省事或“讨巧”,但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商标局允许其他人合理使用已经注册的“王子”一词,就是一个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人们应当牢牢记住的教训是:只有自己独创和设计的商标才具有独特的显著性,才能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排除他人侵犯,达到永保平安的目的。

二是怎样对注册商标实施有效的保护。虽然《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中没有明确禁止他人合理使用以俗语注册的商标,但一件注册10多三并有一定知名度商标.被他人在其前面或后面添加一个汉字或词组后,成为一件新商标,尽管在含义和整体表现形式方面有一定的区别,但那些先行注册并取得了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因此而被弱化的事实是不可否认的。特别是在同类别的相同商品上.后注册的商标大有“围剿”、取代先注册的商标之势,如果不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商标注册本身也就失去了意义。如用在啤酒上的“王子”注册商标与同样使用在啤酒上的金娃王子、海岛王子、青啤王子等众多含有“王子”一词的商品,同时出现在销售柜台或货架上时,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恐怕是难以区分的,最终受损害的是“王子”商标的注册者们和广大的啤酒消费者。因此,怎样做才是科学的,有没有妥善的解决办法?这值得每一个商标、法律工作者去深入探究。

三是市场经济秩序要依靠市场主体自觉来维护。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这就要求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范,具体到商标使用方面,市场竞争包括品牌与品牌之间的竞争,每一个市场主体只有创立、使用、管理好自己的商标,才能建立起良好的商誉;只有通过不懈努力,把普通商标培养成驰名商标,把一般商品培养成名牌产品,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才能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相反,靠攀附、借助他人的品牌影响推销自己的产品,即使一时能取得成效,但不利于自身的长远发展,更不利手市场主体诚信商誉的建立。笔者认为市场竞争最正当的子段就是创响自己的品牌,拥有一个真正属于自己独创的、具有独特显著性的商标知识产权,才能占领市场的“制高点”,取得商战的主动权,从而实现经营利润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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