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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侵犯

阅读:258 次 时间:2005-11-1 稿源:网络资源

2002年10月26日,丰台工商分局商广科根据商标权利人福建(福建商标注册)石狮老人头制衣有限公司的投诉,对位于丰台大红门地区的京温大厦3446摊位进行了检查,当场查扣侵犯"老人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507件,案值15.2万元。

经查,"老人头"是注册人于1994年12月28日在第25类中注册的商标,主要在该企业生产的服装上使用。而被诉方高丽,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擅自购进加注与"老人头"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图形及文字,并在京温大厦内进行销售,此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所列侵权行为,依照《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可以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侵权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在同一种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标志作为商标使用,这种侵权行为可说是一目了然,执法机关容易判别,确定侵权行为较为简便。丰台分局商广科在对这起商标侵权案件的调查处理中,发现侵权人的这种行为有利用不同地区的法律不近相同的特点,主观规避法律的现象,具体表现为侵权人先在香港注册一个含有知名品商标在内的公司名称,将该公司的名称标在商品上,目的是为了让人认为这是外来的公司,再以香港公司的名义在大陆进行商标、专利的申请。他们利用新颖的外观设计,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取得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同时将"老人头"注册商标的图形稍作改动,向国家商标局进行商标申请。他们手持商标受理通知书,就认为万事大吉、已经得到了国际商标局的认可,就可以放心使用了。这说明他们缺少法律知识,不了解《商标法》。《商标法》规定人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以申请商标,商标受理时并不给予审查,而是在受理后经过审查,符合《商标法》规定的给予初审,并给予公告,在初审公告期内没有任何异议的,才能给予注册公告,这时才是真正地取得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从这种现象中可以看出,侵权人是利用名牌来营造自己的市场,还想得到法律的认可,但又不了解法律,他们现在认识到了不能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因此在申请或使用时将同一类名牌商标稍作变动,认为这就不是侵权。通过执法机关对这类商标侵权行为的查处及《商标法》的宣传,是侵权人懂得了法律保护的范围,不只是对完全相同商标的侵权,同时也包括近似商标的侵权。作为执法机关应根据投诉人的要求,对商标侵权行为严厉打击,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净化市场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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