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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人商号还告人侵权

阅读:289 次 时间:2006-1-24 稿源:广州日报

顺德区一电器公司的商号被人注册为商标后,还被人以侵犯商标权告上法庭索赔500万元。这场商标权纠纷经过一年半的审理,日前该公司反诉成功,佛山中院一审判决恶意诉讼企业赔偿该公司50万元。

分道扬镳合伙人争“名”

据法院一审查明,1988年7月,顺德容桂人梁某与冯某,开办了吉佑高能电器五金制品厂,企业成立之后即在相关产品上使用多种“高能”汉字加图形的组合商标,作为商标标识

1989年5月,梁某与冯某散伙,在容桂成立了名称含“高能”的企业,1995年,梁某以“顺德市高能电器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1996年4月,该公司向顺德工商部门提交申请书,将“顺德市高能电器有限公司”作为备用名称,工商部门于当年7月初予以核准注册。

1996年7月下旬,冯某的企业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高能”商标,商标局于次年8月予以核准,核定使用的商品为节能灯、支架灯具等。

去年,以冯某为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向佛山中院提起诉讼,认为梁某的高能公司侵犯其商标权,向高能公司索赔500万元,并要求高能公司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去年4月,佛山中院按照冯某提出的保全申请,依法查封了高能公司本部部分产品。后来,贵阳、郑州、南宁等大城市的工商部门,依照原告的申请,查封了当地正在销售的高能公司的产品。

为挽回自身的损失,高能公司遂提出反诉,要求对方赔偿因申请查封错误造成的商业信誉和经济损失共300万元。

保护商号的在先权利

佛山中院经审理认为,高能公司使用的商标和冯某企业注册的商标整体上构成相似。但是,高能公司使用的“高能”商标,早在冯某的企业申请商标注册之前已经使用,虽然高能公司的前身几经变化,但一直具有连续性。冯某的企业取得“高能”注册商标的时间,是在高能公司使用该二字作为本企业名称商号的时间之后。

法院认为,根据上述事实和有关法律,高能公司享有企业名称中商号权在先的权利,意味着该公司有权将“高能”二字作为企业名称,也有权在自己的产品上使用本企业的字号,作为商标标识,即使在他人注册了“高能”商标之后,也不构成侵权行为。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冯某企业对高能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另外,法院认为,因高能公司没有侵犯对方的商标权,申请查封高能公司正在生产和在市场上的产品,以及起诉高能公司的行为,造成了高能公司的损失,起诉方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其赔偿高能公司损失50万元。

相关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相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依法予以制止。”

第五条:对“混淆”含义的解释:“将与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引起相关公众对企业名称所有人与商标注册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淆,应当适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的利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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