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专利许可:占领市场实现共赢
2003年6月,顺德区金驼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驼公司)请求佛山市知识产权局对均安、容桂、大良等地7家工厂、商场侵犯其名称为“自行车轮锁”(专利号ZL97208875X)实用新型专利的行为进行查处。
佛山市知识产权局对7家涉嫌侵权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勘验后,认定存在侵权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对他们宣传《专利法》,指出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促使其主动与专利权人联系,协商解决办法。最后专利权人与6家侵权单位达成和解协议。其中4家商场每家赔偿3000元至5000元,1家企业赔偿27000元,另外1家与专利权人达成专利许可协议,每年交纳60000元专利许可费。
本案启示:为有效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除制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外,与对方达成专利许可协议也是一个好办法。这种方式有利于双方在知识产权的规则下共同占领市场。
案例二
坚持不懈捍卫自身权益
2003年5月,增城市新塘嘉应塑料电子厂请求佛山市知识产权局,对南海区松岗镇××摩托车有限公司侵犯其名称为“带弧形灯罩、波纹反光板的摩托车转向灯”(专利号ZL00260927.4)实用新型专利的行为进行查处,要求对方赔偿违约金20万元。
原来,嘉应厂曾于2002年底请求佛山市知识产权局查处对方的侵权行为,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对方赔偿2万元,销毁侵权产品,并承诺如再侵权则赔偿嘉应厂20万元。
市知识产权局立案后在该摩托车厂的生产现场没有发现侵权产品。执法人员随即去该厂的经销部进行追查,终于发现了侵权产品。在确凿的证据面前,该厂向嘉应厂承认了错误,经协商赔偿10万元。
本案启示:行政执法部门的调解是迅速解决专利纠纷的有效途径。本案专利权人坚持不懈地通过诉求与调解,使专利纠纷得以顺利解决,促进了企业的成长壮大。
案例三
理智与和解:解决涉外专利纠纷
2003年3月,荷兰皇家菲利浦电子有限公司请求佛山市知识产权局对顺德区大良××电器制品有限公司侵犯其名称为“蒸气喷雾熨斗”(专利号ZL98327068.6)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进行查处。
佛山市知识产权局经过勘验发现,该电器制品公司确有生产同类产品的侵权行为。该公司是外向型企业,也拥有不少专利,公司表示并非有意侵权。在市知识产权局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赔偿损失30000元,销毁侵权产品1600只、半成品300只、包装盒1000个、宣传彩页300本,销毁价值60000元的模具3套。
本案启示:在涉外专利纠纷中,国外企业比较看中对方的态度和实际行动。企业一旦认识到自己侵犯了他人知识产权,最好的办法是立即停止,主动寻求和解,否则可能招致更大的损失。
案例四
音像制品:未经许可不得复制发行
2003年6月,环球唱片有限公司向佛山市中院起诉贵州(贵州商标注册)××音像出版社和佛山××电子有限公司,擅自出版、复制、发行环球公司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陈晓东ModernAge新歌+精选”CD碟中的18首曲目,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侵权、公开道歉、赔偿损失36.8万元。
佛山市中院认定:佛山公司没有与贵州该出版社签订正式委托复制合同,擅自生产涉案的CD碟,应承担侵权责任。判决佛山公司停止对环球公司录音制作者权的侵害,销毁侵权的录音制品,赔偿原告50000元,向原告书面道歉并支付案件受理费8030元。
本案启示: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音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他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复制、发行音像制品即构成侵犯著作权(版权)行为。
案例五
海关:保护进出口货物知识产权
2003年5月16日,佛山海关发现本市某进出口公司出口货物中有部分货物未向海关申报,其中夹有侵犯知识产权的NIKE手表、SEIKO手表、SEIKO表带、SONY收录机、SONY耳塞、ROLEX手表、卡西欧手表、东方表、乐声电池,涉及货值人民币94348元。
经过调查,该进出口公司未取得权利人精工株式会社、耐克国际有限公司、日本索尼株式会社等公司授权或许可,并且无法提交合法使用上述货物的证明,属于擅自出口拥有知识产权并受海关保护的货物,已构成侵权行为。佛山海关没收并销毁上述侵权货物,对该公司罚款9000元。
本案启示:企业应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在进出口货物贸易中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案例六
工商部门:重罚侵犯驰名商标行为
2003年11月日本本田公司向南海区工商局投诉:南海区××摩托车有限公司未经本田公司许可,在其生产的摩托车上使用“HAODA”商标(未经注册),使消费者造成与本田公司的“HONDA”商标相混淆,令本田公司蒙受经济、商誉损失。
经查,××公司共生产标注“HAODA”字样的摩托车245辆,现场发现存有标注“HAODA”字样的摩托车103辆,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南海区工商局依法没收其尚未销售的侵权摩托车,并罚款20万元。
本案启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属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
案例七
技术秘密:检验企业知识产权意识
2001年10月,佛山特种医用导管有限责任公司向佛山市中院起诉南海××科技医疗有限公司及该公司3人侵犯其商业秘密。要求被告停止侵犯、公开道歉、赔偿200万元。
2002年佛山中院作出判决:被告立即停止披露原告的商业秘密,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商业秘密的中心静脉导管和血液透析导管,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被告在有关报刊上刊登声明、赔礼道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案件受理等有关费用95530元由被告承担。
被告不服,向广东(广东商标注册)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3年9月省高院作出判决:维持佛山市中院第一、第四项判决;撤销佛山市中院第二项判决;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案件受理等有关费用由被告承担80878元,原告承担34662元。
本案启示:这是又一起因企业职工“跳槽”引起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侵权纠纷案。此类官司一般比较复杂,为避免纠纷的发生,企业应加强对商业和技术秘密的管理,提高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防患于未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