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被炒得沸沸扬扬的长城商标侵权案终于尘埃落定,中粮集团旗下的驰名品牌长城葡萄酒打赢了这场商标侵权案。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三被告停止侵权,赔偿中粮集团1600余万元经济损失的判决。
“长城”葡萄酒商标所有权人中粮集团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直属的大型国有企业,2004年11月,国家工商总局认定“长城、GREATWALL及图形”为驰名商标。
2004年9月,中粮集团以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和江西(江西商标注册)南昌开心糖酒副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嘉裕长城”葡萄酒侵犯了其所有的“长城”葡萄酒商标权为由,将二者告上了法庭,索赔额高达1亿元。据了解,早在2001年,由于中粮集团提出异议,被告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嘉裕长城文字图形组合商标就没有获得商标注册证。在此后的几年中,双方争议的关键就在于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公司的“嘉裕长城及图”商标对中粮集团早在1974年就合法注册的“长城牌GREATWALL及图”商标是否构成侵权。
北京高院认为,中粮集团的第70855号、第1447904号注册商标现均为有效商标,应受法律保护。第70855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葡萄酒等,“长城”文字为其最显著的识别部分;第1447904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产品为米酒、果酒等。开心公司申请注册并许可嘉裕东方公司使用的第1502431号商标处于异议中,应视为未注册商标。嘉裕东方公司生产、销售,洪胜公司等负责加工灌装的“嘉裕长城”和“嘉裕”系列葡萄酒均使用了1502431号未注册商标及“JIAYUCHANGCHENG”字样。第70855号和第1447904号注册商标的最显著识别部分均为“长城”文字,“嘉裕长城”与其在标识上构成近似,“JIAYUCHANGCHENG”属于对“长城”标识的翻译,而且葡萄酒与米酒、果酒等同属类似商品,嘉裕东方公司、洪胜公司的行为对于第70855号、第1447904号注册商标已构成侵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