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被告魏某同意停止在他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原告浙江(浙江商标注册)年年红实业有限公司的“年年红”商标,并赔偿2000元,我省首例驰名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原告浙江年年红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是目前国内大型红木家具生产企业之一。1997年9月7日,“年年红”商标在国家商标局获得注册,并成为驰名商标。被告魏某是个体工商户,他在生产、销售的木筷等商品中,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年年红”商标,并且刊登广告,准备大量销售。原告认为,被告是在攀附原告的信誉和“年年红”商标声誉,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因此案系我省首例确认驰名商标的新类型案件,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非常重视,及时组成合议庭负责审理。审判员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综合分析判断,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魏某停止使用原告浙江年年红实业有限公司“年年红”商标,并赔偿侵权损失2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