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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未注册仍获法律保护

阅读:332 次 时间:2005-7-8 稿源:网络资源

 近期,一些国内的未注册商标在法院或中国商标局的诉讼或争议程序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例如厦门食品有限公司的"惠尔康"商标,内蒙古(内蒙古商标注册)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的"小肥羊"商标,中国中化集团公司的"中化"商标,这表明,无论是注册还是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在遭受侵害的时候,都可以通过相关法律程序申请获得对商标相关权利的保护。

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商标部经理王晓华解释说,公众对能否认定和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还不太了解。因此,商标局在公布新认定的驰名商标时,特意说明"一件为未注册商标",意在向公众明确传达一个信息:法律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局长安青虎此前也向媒体表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状况反映一个国家对注册商标的保护水平,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状况则体现一个国家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水平。

众所周知,中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是注册原则,即商标经注册享有专用权,但驰名商标可以不受此限。王晓华分析说,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3年6月1日施行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对驰名商标的定义:"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即包含了驰名的注册或未注册商标,因此,未注册商标如在中国相关商品或服务市场长期进行商业使用、在相关消费者中建立了良好的声誉、且他人的使用足以在相关公众中产生混淆误认而使其受到损害的的情况下,可以在商标争议或诉讼程序中请求并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获得像注册商标那样的保护。

尽管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禁止"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之(二)项禁止"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但有"一定影响"需达到驰名的程度,才有可能享有较高水平的保护。

王晓华表示,这样的做法是与中国1985年加入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下称《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下称TRIPS)的内容相一致的,也与世界上许多国家对商标的保护采取注册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有共同之处。

王晓华进一步举例说,同属于大陆法系的德国《商标法》对商标的保护依据注册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即商标权可以通过注册产生,也可以基于在商业使用中所产生的良好信誉而获得。如果是《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所指的驰名商标,无论注册与否都获得保护。驰名商标所有人有权请求撤销与其相同或相似的注册商标,禁止该注册商标的使用。

王晓华特别指出,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如日本、韩国,我国台湾地区,在与其注册商标制度相协调的条件下,通过反不正当竞争立法来对未注册商标加以法律保护,达到与英美法系国家在普通法上对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水平,而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未注册商标保护的规定,该商标必须是驰名的或"周知的"。

上述未注册商标在中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反映了中国对驰名商标保护水平的提高和进步,但是鉴于注册原则是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在认定之前其权利会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王晓华提醒企业,应提高商标意识,尽早申请商标注册,以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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