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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御商标也应受到保护

阅读:153 次 时间:2006-3-13 稿源:中国经济时报

 全国人大代表宗庆后建议修订和完善《商标法

记者谢宝康北京报道全国人大代表、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宗庆后提出建议说,应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商标法》,加强驰名商标、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保护。

宗庆后认为,尽管随着《商标法》的不断修改和完善,我国商标注册、保护和管理制度已经逐步和国际接轨,建立起相当完善的驰名商标保护及相关法律制度,但从目前的商标注册、保护实践来看,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他说,《商标法》对商标(特别是驰名商标)与其他民事权利冲突解决的相关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当前商标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特别是商号、域名等知识产权)产生冲突的情况频频发生,如某些国内企业或个人将许多国内驰(著)名商标如娃哈哈、乐百氏、报喜鸟等在境外或香港特区注册为企业商号,再回到国内或内地以许可他人使用其名称或其他方式进行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很多国内企业对此已经是疲于应付。

《商标法》未实行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制度,造成商标权利人特别是驰名商标权利人为防止近似抢注和防御保护而进行商标注册时存在法律障碍。如为保护“娃哈哈”、“非常”等主导品牌,注册了娃娃哈、哈娃娃、非非、常常等联合商标,也在其他许多商品或服务上对娃哈哈进行了防御注册,采用类似保护模式的国内企业有不少。由于联合商标、防御商标多数是出于打假维权的目的,一般情况下均不太会实际使用,特别是娃娃哈、非非这样的联合商标。但由于我国《商标法》对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规定任何人均可提出撤销申请,而且对注册商标权利人要求的使用证据十分严格,必须有实际生产、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这就使得我国的注册商标权利人面临着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如果不注册联合或防御商标,面对抢注行为不得不随时去提出异议,不仅增加了成本,而且还会面临不能实现跨类保护、异议被驳回的威胁;而如果注册了,未实际使用的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又随时面临着被撤销的威胁。

而从商标保护实践来看,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制度对商标权利保护之利也超过了当事人对注册商标权利滥用之弊,因此,恢复建立联合商标(我国曾有过联合商标的法律规定)和防御商标制度,已经是众多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共同呼声。

宗庆后代表对修订和完善《商标法》有关驰名商标、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制度规定提出如下建议:

将驰名商标的有关制度和保护措施予以专章规定,明确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程序、保护范围等内容,以更好保护驰名商标及其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明确解决商标权与其他知识产权法律冲突的法律规范,特别是要进一步明确商标权与商号、域名等其他知识产权、在先权利发生冲突时的保护原则和保护措施。

建立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制度。明确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注册申请的条件和范围,明确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作为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可撤销的例外情况,以进一步保障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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