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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商标认定"有了保护 未经认定不能自夸著名

阅读:217 次 时间:2006-3-2 稿源:齐鲁晚报

山东(山东商标注册)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4月1日起实施

记者 郭波 实习生 杨晓艳

本报济南3月1日讯记者从省有关部门获悉,《山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向社会公布,并确定于4月1日起实施。《办法》实施后,一般商标将不能随便冠以“著名”二字,被认定的“著名商标”在使用过程中也将获得更多的法律支持和保护。

据介绍,《办法》重点对著名商标的认定程序和保护进行了规范明确。其中规定:所称著名商标,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并依据《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著名商标应当符合6个条件:一是该商标为国内注册商标,且商标所有人的住所或者商标所指商品的产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二是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3年依法使用,商标权属无争议;三是该商标所指商品在本省同类商品中质量和售后服务优良,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信誉;四是该商标所指商品近3年的产量、销售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类商品中居领先地位,且具有较广泛的销售区域;五是该商标所有人近3年未发生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六是该商标所有人、使用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

《办法》中规定,著名商标被依法认定后,具体职能部门将对商标持有者颁发著名商标证书,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确认。确认后,著名商标持有者可以在包装、广告宣传中使用“山东省著名商标”。未经依法认定或未经著名商标持有者依法允许,他人不得使用“山东省著名商标”字样,并且不得使用容易造成公众误认的相似商标,对擅自使用的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办法》还规定,著名商标的有效期为3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前3个月,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续展申请。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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