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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桂鱼金龙鱼斗法7年

阅读:248 次 时间:2006-4-13 稿源:网络资源

南宁一公司最终获准注册

□本报记者康钦如通讯员胡育扩

广西(广西商标注册)大小湖泊盛产着一种水产品———桂鱼(鳜鱼)因其味美,受到人们所喜爱,但知名植物油品牌“金龙鱼”不愿承认,为此,“金桂鱼”与“金龙鱼”打了7年的商标官司。近日,南宁市鑫恒运粮油购销有限公司的申请注册商标“金桂鱼”正式获得国家商标局的异议复审裁定,核准注册。4月11日,裁定书通过快递方式从北京发到广西商誉商标事务所。第三仓库注册“金桂鱼”

南宁市鑫恒运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改制前为南宁市粮油购销储运公司第三仓库,以下简称第三仓库)是一家生产食用油等多种粮油产品的南宁知名企业。桂鱼则是广西境内分布极广的一种经济价值较高的鱼类,其中“桂”字又代表广西。第三仓库就是看中桂鱼所含的独特含意,1999年7月,该企业委托广西商誉商标事务所将由宋体字变形而成的“金桂鱼”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

2000年10月,“金桂鱼”商标通过国家商标局审查,获得初审公告。但该注册商标初审公告遭到另一知名植物油品牌“金龙鱼”反对。

“金龙鱼”为此提出异议

2000年12月,“金龙鱼”引证商标持有人深圳(深圳商标注册)市蛇口区赤湾南海油脂工业(赤湾)有限公司(简称南海油脂公司)向国家商标局提起异议,理由是异议人(第三仓库)注册“金桂鱼”商标是对“金龙鱼”商标的刻意摹仿与复制,误导消费者。该公司坚持认为,“金桂鱼”客观上并不存在,引证商标早已在中国驰名,被申请人(第三仓库)摹仿的故意显而易见。“金龙鱼”作为中国食用油的第一品牌,任何与之近似的商标都不可避免地使人联想到申请人的产品。因此,申请人请求不准予被异议商标(“金桂鱼”)注册;同时依据《商标法》规定认定“金龙鱼”为驰名商标

评委会为“金桂鱼”正名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评审委员会采纳了广西商誉商标事务所的意见。

●被异议商标“金桂鱼”与引证商标的不同文字“桂”与“龙”在字形、读音上存在明显区别。

●桂鱼确为客观存在的一种常见鱼类,即使以“金”进行修饰,其主体含义并未发生实质改变,二者仍指向不同事物。

鉴于两商标客观上能够产生明显区分,并无充分理由认定两商标在食用油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发生误认,申请人(南海油脂公司)异议复审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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