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记者从内蒙古(内蒙古商标注册)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获悉,北京(北京商标注册,北京商标注册代理)市高级人民法院就西安小肥羊烤肉馆和陕西(陕西商标注册)小肥羊实业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确权行政诉讼一案做出终审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核准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商标注册的裁定。至此,历时4年之久的“小肥羊”商标之争尘埃落定。
事件起因于2001年内蒙古小肥羊公司申请注册商标。2001年12月18日,内蒙古小肥羊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小肥羊及图”商标,经初步审定后予以公告。对此,西安小肥羊烤肉馆和陕西小肥羊实业有限公司闻讯提出异议,认为该商标缺乏显著性,且内蒙古小肥羊公司恶意抢注了其先前使用并且申请注册的“小肥羊”商标。商标局经审查认为,两企业成立时间均晚于内蒙古小肥羊公司,且未能够提供证明自己拥有卡通图形版权及先使用“小肥羊”商标的相关证据。“小肥羊”并非固有的餐饮行业的通用名称,而是由内蒙古小肥羊公司首先将“小肥羊”作为服务项目名称使用在餐饮服务项目上,具有一定知名度。应该说,正是通过内蒙古小肥羊公司的长期使用和宣传,广大消费者才更多地将“小肥羊”商标与内蒙古小肥羊公司相联系,从而使“小肥羊”具备了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性。2004年4月5日,商标局做出裁定,驳回了西安小肥羊烤肉馆和陕西小肥羊实业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2004年4月26日,不服裁定的两家企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4年12月20日做出复审裁定,驳回了两企业的复审请求。
2005年,两家企业再次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当年的12月20日做出判决决定,维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裁定。2006年2月,两企业又一次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院审查后认为:“小肥羊”文字标识通过内蒙古小肥羊公司大规模的使用与宣传,已经获得了显著性,应当准予作为商标注册,从而维持了北京市第一中院的一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