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某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其注册的商标也连续四年没有使用了。现在我公司计划使用该商标。请问:不经过原所有人同意能否直接使用?
张建军
张建军同志:
尽管该公司的商标四年没有使用,但该公司仍然享有商标权,你公司要使用该商标应经过一定的程序。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它表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注册商标,在未经法定程序撤销注册商标前仍然是注册商标,其商标权仍然存在,仍然受商标法的保护,并不意味着任何人都可以立即使用该注册商标。假如你公司认为确有必要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经过以下程序:通过说明有关情况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国家商标局经审核,在原注册商标所有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正在使用或已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将撤销其注册商标;国家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决定生效后,你公司即可以将此商标作为未注册商标先行使用;如果你公司想申请注册,则应该在该注册商标被撤销的一年后提出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