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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巴巴公司被诉商标侵权

阅读:148 次 时间:2007-10-29 稿源:网络资源

 日前,北京正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正式提出起诉,要求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和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其“阿里巴巴alibaba”商标专用权,法院已正式立案受理。

正普公司于1999年5月14日在商品及服务分类第42类申请注册“阿里巴巴alibaba”汉字及英文商标,后取得商标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对第42类4220与电子商务相关服务享有商标专用权。而阿里巴巴公司于1999年9月9日成立,在其官方www.alibaba.com.cn网站上使用的“阿里巴巴alibaba”商标,与正普公司在第42类商标服务项目构成近似,侵犯了正普公司的“阿里巴巴alibaba”商标专用权。一旦阿里巴巴公司败诉,侵犯商标权行为成立,就意味着其网站上不能再使用“阿里巴巴alibaba”字样。而正普公司拥有的商标注册证,使阿里巴巴公司在本案诉讼中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在阿里巴巴公司上市前夕,出现“阿里巴巴alibaba”商标品牌侵权诉讼,也使有关投资人及广大关注阿里巴巴公司的人士极为意外。此次诉讼与此前阿里巴巴公司一直宣传的拥有“阿里巴巴alibaba”商标大相矛盾。

正普公司还一并将百度公司列为共同侵权被告,其理由是百度公司利用其竞价排名搜索引擎以及广告服务,使阿里巴巴公司的商标侵权行为进一步扩大。

商标局向正普公司发放“阿里巴巴alibaba”第42类商标,正普公司合法获得“阿里巴巴alibaba”第42类商标。究其根本原因是申请在先的法律裁定依据。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93年第一次修订案第十八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以公告。该修订案一直沿用至2001年第二次修订案出台,可见,当时的《商标法》明确规定以申请在先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原则。

从商标局了解到,1999年5月14日,正普公司即开始在第35类、第38类、第39类、第41类、第42类等商标注册类别申请注册“阿里巴巴alibaba”商标,而在正普公司“阿里巴巴alibaba”商标注册事宜之时,阿里巴巴集团前身公司尚未成立。据悉,阿里巴巴公司的成立时间为1999年9月9日。当时的《商标法》规定,只有企业实体才能申请商标,个人不得申请商标。阿里巴巴公司成立的时间晚于正普公司商标申请时间,正普公司申请“阿里巴巴alibaba”商标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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