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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布拉”引发两起商标权之争

阅读:149 次 时间:2007-11-19 稿源:网络资源

提起馕,相信不少新疆人都会想到阿布拉的馕。因声名在外,阿布拉的馕也受到商标侵权的困扰。近日,两起因阿布拉的馕引发的商标侵权案在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两起案件一审有两种结果,目前两起案件均在二审期间。

11月15日,今年39岁的阿布拉·买提托乎提告诉记者,他于2002年建起了乌市阿布拉达尔曼营养馕连锁店,此前他已经注册了“阿布拉”、“达尔曼”馕商标。2005年1月21日,他又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由汉维两种文字组成的“阿布拉”商标,并把商标使用范围扩大到大饼、火烧、茶、糖、蜂蜜、糕点、薄烤饼、面粉制品、调味品和食用淀粉产品。商标有效期为10年,至2015年1月21日止。目前,阿布拉达尔曼营养馕连锁店在疆内有20多家。

今年1月25日,阿布拉发现,经营馕饼生意的阿卜拉·麦麦提在其馕铺的店牌上使用了“阿不拉的馕”字样。阿布拉多次找阿卜拉·麦麦提,要求其更换店牌,但都遭到了拒绝。

对此,阿卜拉·麦麦提说,他的馕铺的店名是以他的名字命名的,他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没有侵犯阿布拉的商标专用权

法院一审认为,商标注册人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标识作为其产品的商标或企业的字号,从而导致消费者对两者产生混淆和误认。阿卜拉·麦麦提在经营活动中,将“阿布拉”注册商标作为其商号使用,足以造成消费者对双方产品的混淆和误认,属于侵犯“阿布拉”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在将阿卜拉·麦麦提起诉到法院的当天,阿布拉·买提托乎提又以同样的理由将另一家经营馕铺生意的阿不拉·阿塔布拉起诉到法院。

在该案中,阿不拉·阿塔布拉说:“2002年6月以来,我就开始在自己的馕店挂上‘阿不拉江馕铺’的店牌。我没有侵犯阿布拉的商标专用权。”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原告阿布拉注册商标为维汉两种文字组成的“阿布拉”文字商标。被告阿不拉的店牌为维汉两种文字组成的‘阿不拉江馕铺”。两者存在明显区别,不可能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法院一审最终驳回了阿布拉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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