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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销售假商标 夫妻双双被判刑

阅读:193 次 时间:2007-5-30 稿源:网络资源

 案件回放

江某伙同其妻薛某在约定地点以2500元的价格向汪某出售2万套(每套包括瓶盖、瓶标和脖标)非法制造的“燕京啤酒”假商标时,被当场抓获。江某供称,由于燕京啤酒是驰名商标,所以非常好卖,他总共购买了47包假燕京啤酒商标标识(每包1万套),被抓获时已转手倒卖给他人43包,从中赚取差价。据江某供述,加上倒卖其他品牌的假商标,他共获利1万余元。

说到为何与妻子一同贩卖,江某称,夫妻俩去交易不易引起别人怀疑。

检察官说法

承办检察官分析,根据法律规定,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至于何种行为构成“情节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63条第2款规定,“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2万件(套)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第3款规定“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驰名商标标识的应予追诉”。

本案中,江某夫妻二人非法销售假燕京啤酒商标数量在2万件(套)以上,且燕京啤酒商标已于1997年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授予“驰名商标”称号。因此,不管是从非法销售数量上还是从非法销售“驰名商标”的情节认定,江某、薛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审判结果

江某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附加罚金,薛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附加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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