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娃哈哈:与达能签订的商标转让合同无效

阅读:220 次 时间:2007-6-18 稿源:网络资源

 杭州(杭州商标注册)仲裁委员会已受理娃哈哈仲裁申请

-达能VS娃哈哈纠纷事件新闻追踪

娃哈哈也主动举起“法律之剑”向达能宣战。昨日,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向本报记者证实,6月14日,杭州仲裁委员会已依法正式受理了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提起的“娃哈哈”商标转让纠纷仲裁申请,该申请要求确认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与娃哈哈—达能合资的企业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于1996年2月29日签署的《商标转让协议》已经终止。娃哈哈始终认为,由于其“娃哈哈”注册商标转让合同一直没有得到商标局许可,因此其与达能当初签订的转让合同是无效的。

对此,昨日达能方面表示,暂时不作评价。之前,达能亚太区总裁范易谋在上周媒体见面会上曾强调,“娃哈哈”商标所有权是属于合资公司的,“关于商标归属,我们认为不存在任何问题”。

杭州仲裁委员会已受理

上周,娃哈哈集团董事宗庆后在其首度正式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宣称,近期将向杭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对娃哈哈商标转让合同无效的仲裁,并且不排除起诉达能的可能性。“这个品牌所有权仍然属于娃哈哈集团。该商标许可权的原始合同文本有一些法律漏洞,我们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收回使用权。”昨日,娃哈哈集团向记者表示,目前杭州仲裁委员会已依法正式受理了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提起的仲裁申请。

据娃哈哈集团新闻发言人单启宁介绍,此次该公司选择仲裁机构和地点的依据是双方签署的《商标转让协议》,在该协议中有一条是这样规定的,“所涉争议、纠纷或索偿应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目前生效的规则作最终解决。如果杭州市成立任何仲裁机构,则仲裁应在杭州进行”。

娃哈哈:

当初签的商标转让合同无效

娃哈哈集团聘请的法律团队认为,娃哈哈商标的所有权一直属于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经商标局核准后,予以公告,才能确认注册商标转让完成。

据介绍,1996年2月合资双方虽签署了“娃哈哈”《商标转让协议》,但国家商标局对该项转让申请依法不予核准。因此,当时商标转让没有成功,《商标转让协议》也已终止。娃哈哈集团表示,娃哈哈商标所有权始终还是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的,尚未落入他人之手。

5月9日,达能已向瑞典斯德哥尔摩提起8项仲裁申请,现在娃哈哈又向杭州相关部门提起申请,两处仲裁是否会有冲突?对此,单启宁说,达能方面向斯德哥尔摩提起的是合资合同的仲裁申请,而娃哈哈方面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起的是商标转让仲裁申请,双方各自在不同的机构提起仲裁申请,彼此之间并不矛盾。因为“就不同的申请内容,应该在何处提起仲裁,双方在合同中都曾有明确的约定”。

达能:

商标使用权合法性不会改变

上周,在达能举行的第三次新闻发布会上,当记者问到关于商标所属权问题时,达能方代表范易谋还坚定地说:“关于商标归属,我们认为不存在任何问题。当然除了宗(庆后)先生他现在采取的一些可能的手段来对商标问题施加压力,希望能够改变商标权,来保护他个人的利益,但事实上是不可能的。”他认为,目前关于商标使用权的问题,关于商标使用合法性的问题,以及关于合资企业对商标拥有专有权的问题不会发生任何改变。

对于娃哈哈昨日宣布的法律行动进展,达能方面昨日表示,暂不作回应。达能方面始终认为,合资企业才是娃哈哈商标的所有人,并向媒体宣称,目前关于“娃哈哈商标”转让手续还在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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