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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联商标不得私自转让

阅读:179 次 时间:2007-7-19 稿源:网络资源

“华联”商标所有权归属问题,因公司两家股东与该商标的管理方发生分歧,曾备受社会各方关注。在经过长达一年多的纷争之后,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做出终审判决,认定“华联”及“华联商厦”商标专用权属于华联集团全体成员所有,任何人不得私自处分,同时以该商标转让申请已经撤回为由,驳回了两家股东的所有诉讼请求。

经查,“华联及图形”和“华联商厦及图形”服务商标是改革开放之初,由国家商业部牵头取得,并授权全国华联商厦集团总部持有和管理,根据集团章程由集团各成员使用。为便于商标管理,全国华联商厦集团理事会后决定成立天津(天津商标注册)华联商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并于2005年8月将商标无偿转让给该管理公司。另查,2006年4月,该管理公司董事长李某未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以公司名义申请将商标权无偿转回华联集团总部,从而引起该公司两家股东华贸联公司和廊坊华联商厦公司的不满,起诉至法院并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以阻止该商标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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