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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品命名新规实施难 部分被疑与《商标法》冲突

阅读:203 次 时间:2007-7-26 稿源:网络资源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保健食品命名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于5月28日正式发布实施,此后上市的保健食品命名的门槛将提高,而目前市场上正在销售的大部分保健食品也将面临改名的命运。如今《规定》的实施已经近两个月,记者发现,“违规”命名的保健食品并没有撤柜迹象。

记者在沈阳市的一些药店和销售保健品的商店中发现,比照《规定》中的“保健食品的品牌名和通用名中不得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脑白金胶囊”、“脑力健口服营养液”和各种品牌的“养肝健肝茶”这些名称中都有器官名称;《规定》中还明确规定“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治疗作用的词语”,可是很多消费者熟悉的名称,例如各种“减肥茶”、“减肥胶囊”“通便茶”,还有“芦荟排毒胶囊”、“助眠口服液”等依旧大行其道。

为何这些明显违规命名的保健食品都没有更名?据一位业内人士的解释,我国法律有对生效前已发生的事实和行为不予追究的原则,因此保健品生产企业为减少更名可能带来的一系列损失,在五年一次的名称延续使用申请到来之前,都采取观望态度。

在对一些保健品生产企业的采访中记者还听到这样一种观点:《规定》规定,保健品品牌名不得使用外文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这条规定与现行的《商标法》发生了冲突,比如说,市场上常见的“绿A螺旋藻胶囊”和“9快9减肥胶囊”,其中“绿A”和“9快9”都是该产品的注册商标。若按照《规定》,这两个商标均属违规,须立即停止使用;可是《商标法》中规定,注册商标中可以出现外文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对此记者电话咨询了辽宁(辽宁商标注册)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他们认为,《商标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属上位法,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此次出台的《规定》是行政法规,属下位法,“当两者发生冲突时,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下位法应当服从上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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