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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字号“撞车”之后

阅读:144 次 时间:2007-9-20 稿源:网络资源

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通常由生产经营者使用在其商品或服务上。由于企业产品种类繁多,一个企业可以拥有若干商标。在我国,国家商标局按照《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核准商标注册。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在全国范围受保护,其有效期为十年,需要继续使用的需在到期前办理续展手续。

字号是企业名称中具有显著性、用以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部分,因此一个企业只会拥有一个字号。在我国,县级以上的工商部门都可以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核准企业名称登记,其审查原则是不得与其管辖区域内的同行业企业重名。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并且需要办理年检手续,否则视为无效。

由此看来,商标与字号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两者虽然都是经法定程序确认的合法独立权利,但由于同属于识别性标记权利,在流通领域的最终功能是一致的。再加之商标、字号适用文字的有限性就决定了不可能完全禁止不同市场主体享有同一商业标记。

企业字号和商标的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将他人的企业字号作为自己的商标申请注册;二是将他人的商标作为自己企业字号予以登记注册。当两种权利主体无法通过法律界定其权利边界时,冲突便不可避免。

目前,在协调商标与字号权利冲突方面,我国尚没有完整而严密的法律制度,但在依据现有法律处理相关案件的司法实践中,通常会产生两种结果:一、变更侵犯他人商标权的企业字号;二、发生权利冲突的商标与字号暂时共存。

值得一提的是,在处理商标、字号冲突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两种标志的近似程度、权利获取时间、知名程度、使用情况等。但通常来讲,商标权的保护力度要比字号权的保护力度大,其首要原因就是两种权利的法律依据不同,商标受《商标法》的调整与保护,而企业字号由《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来规范。另外,商标专用权是全国范围受保护的,而字号只在登记机关所管辖地域范围受保护。

另外,我国对商标侵权有如下司法解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构成商标侵权。这就意味着,如果企业字号与他人知名商标权利相冲突,构成商标侵权的,很有可能会被迫变更企业字号。即使不构成商标侵权,字号使用的范围也会明显受限在核准机关管辖范围之内。

商标、字号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商标权和字号权之间存在一块权利模糊区,但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又无法回避获取与使用这两种权利。这就要求企业一定要明晰:字号只是区别不同企业的标记而已。商标则是商业信息的浓缩符号,是需要重点保护的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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