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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号”与“商标”之争引发第一案追踪

阅读:441 次 时间:2003-11-19 稿源:网络资源

继两年前应诉世界500强企业之一的澳大利亚公司提出的知识产权指控,成功夺回传奇域名所有权之后,杭州(杭州商标注册)中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杭州中化网络)如今再次与500强企业交手-

-近日,世界500强之一的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状告杭州中化网的商号“侵犯”其商标权一案开庭审理。据了解,这场被业内人士喻为“蚂蚁”和“大象”之争的官司,是我国新《商标法》实施后,“商号”与“商标”之争的第一案,引起海内外从事相关研究人士的关注。

北京和浙江的有关法律专家认为,商标和商号作为企业向社会和消费者展示自身信息最重要的区别标志和商业信誉的载体,在今后日益频繁的经济活动中,双方发生冲突的可能性大大增强,因此,此案的审理和判决将对国内司法实践起到实质性的影响。

“大象”向“蚂蚁”索赔300万

杭州中化网络是一家专业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电子商务和软件开发的民营高新企业。在今年非典后期,杭州中化网络与浙江省经贸委一起,免费筹办了国内规模最大的网上工业品交易会,受到商务部和浙江省领导的高度评价。就在网交会红红火火开张之时,公司总裁孙德良收到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寄来的一份《起诉书》。

这份原告为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的《起诉书》称:请求法院判令禁止杭州中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及其下属的上海中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企业名称、网站、商品及所有相关服务上使用“中化”字样,并要求杭州中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其损失300万元。

孙德良顿时吸了一口冷气。因为他知道停止使用“中化”字样对尚属发展期的杭州中化网而言无异于釜底抽薪,公司极有可能一蹶不振,而且对手还是著名的世界500强企业。

据了解,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是以石油、化肥、橡胶、塑料、化工品的国际国内贸易及相关领域实业投资为主营业务的综合型国际企业集团,该公司已先后14次被美国《财富》杂志评为全球500强企业之一,2002年名列第248位,在全球最大的贸易型企业中列第11位。

孙德良在震惊之余迅速冷静下来,他知道如今的对策只有四个字:积极应诉。因为对杭州中化网来说,与世界500强企业在知识产权领域进行面对面交锋,已经不是第一次。2001年11月,杭州中化网从韩国收购了传奇域名www.chemnet.com,由此引发了同澳大利亚最大的化工集团,世界500强企业ORICA公司的知识产权纠纷案,此案也是“中国入世后跨国知识产权纠纷第一案”。最后,杭州中化网胜诉。

2003年4月21日,杭州中化网络同杭州凯麦律师事务所签定代理合同,委托律师进行诉讼准备。2003年9月,杭州中化网络及其下属公司――上海中化网络有限公司分别收到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举证通知书。10月30日,两家公司的代理律师飞赴北京,出席庭审。

庭审激辩各执一词

10月30日,新《商标法》实施后首例商号与商标纠纷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原告代理律师在庭审中认为,杭州中化网络与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同属化工行业,"中化"两字的文字商标是由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注册,并于2002年2月8日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因此杭州中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和上海中化网络有限公司在商号以及相关网站中使用"中化"字样造成了相关公众的误认,侵犯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拥有的商标权

杭州中化网代理律师则认为,杭州中化网成立于2000年8月7日,其注册程序及其结果完全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依法享有企业名称专用权。而原告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注册的"中化"文字商标,有效期是从2002年11月21日开始,到2012年11月20日止,远迟于杭州中化网企业名称核准的日期即2000年6月12日。因此,杭州中化网拥有"在先权利"。其次,杭州中化网与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从事服务的行业不一样,杭州中化网自成立以来,一直在互联网上从事信息服务,依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属于第42类服务。而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是一家从事石化产品贸易及实业投资的企业,依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属于第35类服务,两者从事的业务和产品"风马牛不相及",并不会造成公众的误认,原告以双方"都是化工行业"说明主营业务近似,依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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