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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兔”商标争议案

阅读:494 次 时间:2003-7-10 稿源:网络资源

一、主要案情

上海(上海商标注册)人民工具工厂以其在第13类商品刨刀上注册的第100706号“金兔”商标浙江(浙江商标注册)省永康县红岩刀具厂在同一商品刨刀上注册的第160664“白兔”商标提出争议。

争议人上海人民工具工厂提出争议理由为:(1)“白兔”与“金兔”仅一字之差,而构成两商标的主

被争议人商标       争议商标

要特征内容均是“兔”,且图形排布又极近似。同时,两者又使用在相同商品上。(2)“金兔”商标早于1953年就已注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又于1979年重新发证。而“白兔”商标直到1982年方予核准注册,显然,“金兔”商标注册在先。(3)实际上,在国际市场上,“白兔”商标已给“金兔”商标带来了不良的影响。

被争议人浙江永康县红岩刀具厂答辩为:(1)浙江永康县是全国闻名的手工业之乡,自古以来,就誉满全国。

(2)两商标不论商品名称还是图案设计都迥然不同。(3)在两商标图案中,金兔是呈匍匐式,睡眠状,两眼紧闭,小耳,短须,短毛,四肢短小,属菜兔型,字体属书写体。而白兔则呈奔跑状,两眼圆睁,大耳,长须,长毛,四肢粗壮,属长毛兔型,字体属美术体。

二、处理结果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复审裁定为,争议人意见成立,撤销浙江永康县红岩刀县厂注册的第160664号“白兔”商标。

三、评析

“金兔”和“白兔”不论是否“一字之差”,但主体都是兔。商标图形更多都是用线条勾画成一只兔子,别无其他陪衬。另一方面,作为广大消费者不可能在购物时作一些诸如毛长毛短、须长须短之类的细微比较。所以说,从主体来看,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又因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白兔”商标应予撤销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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