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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毛”克隆无归处

阅读:141 次 时间:2006-1-12 稿源:中国工商报

三毛形象塑造者张乐平遗孀冯雏音女士关于对江苏(江苏商标注册)三毛集团公司注册的第1132512号“三毛及图”商标提出撤销注册不当的申请,近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决。

把艺术形象定名为“三毛”,是张乐平先生创造并早已为公众熟知。“三毛”的名字与图形是不可分割的,江苏三毛集团公司把“三毛”形象作为商标使用明显地会产生混淆误认或其它不良影响,并阻碍了权益所有人———冯雏音用自己的在先权申请注册商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评审认为:张乐平先生的《三毛流浪记》创作于1947年,迄今为止仍属中国影响最大的连环漫画之一。连环画主人公“三毛”的大脑袋、圆鼻头,仅有三根头发的小男孩形象已深深印在人们脑海中。形象原创人张乐平先生对该美术形象享有版权。1992年张乐平先生去世后,该版权由张乐平之妻冯雏音女士依法继承。

三毛集团在第25类披肩等商品上注册的“三毛及图”商标,使用了“三毛”文字和具有独创性的三毛漫画形象,仅将该形象中的三根头发稍加改动,其整体已构成对他人作品的抄袭模仿,这种行为侵犯了他人依法受到保护的版权,已构成侵犯他人合法在先权利进行注册的商标。冯雏音对三毛集团公司注册的第1132512号“三毛及图”商标所提注册不当理由成立,该商标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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