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唐山市开平区双兴厂自2003年 2月委托唐山市华泰花纸厂印制与“HUIDA”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标识9.37万个,自4月起开始生产立便器,并在该产品上使用上述标识。至案发时,当事人共生产立便器3104件、销售315件,剩余商标标识9万件。
经查,“HUIDA”是唐山惠达陶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沐浴用设备等商品上核准注册的商标,其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唐山市工商局开平区分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
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二、没收侵权的立便器2678件和商标标识9万件;
三、罚款6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