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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兰陵”集团打赢“陈香”商标官司

阅读:429 次 时间:2006-2-24 稿源:齐鲁晚报

“陈香”商标山东(山东商标注册)兰陵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兰陵集团”)的注册商标,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州老窖”)将自己生产的白酒“泸州陈香”和“泸州老窖陈香”投放市场而被告上法庭。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终审判决泸州老窖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冠以“陈香”文字的白酒产品,并赔偿兰陵集团经济损失40万元。

2002年1月,泸州老窖与德州市旭日副食品有限公司签订品牌总经销合同,在山东总经销“泸州陈香”和“泸州老窖陈香”,并在瓶贴以及外包装盒、包装箱上突出使用“陈香”二字。兰陵集团认为,他们的行为构成了对兰陵“陈香”商标权的侵犯,遂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泸州老窖认为,兰陵集团使用的“陈香”两字商标,和他们使用的篆体“陈香”并有图形组成的商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而且,“泸州老窖”是四大名白酒之一,使用这个商标不仅不会造成消费者对酒产源的误认,也不会使消费者错误认为双方存在特殊关系。

同时,“陈香”是白酒尝评和分类标准中的一个重要描述,是白酒中的一个通用术语,它作为商标不具有显著性,不能为某个法人或者自然人独占使用,兰陵集团认为泸州老窖侵犯其商标权是错误的。一审法院认为,“陈香”商标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并备案,兰陵集团对“陈香”商标依法享有商标注册专用权。泸州老窖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相同的文字作为商品的名称使用,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泸州老窖的行为已构成对兰陵集团“陈香”商标权的侵犯。同时,德州旭日副食品公司在泸州老窖生产侵权产品“泸州陈香”和“泸州老窖陈香”的过程中,不仅是有过错的销售者,也是侵权产品的间接生产者,因此也构成了对兰陵集团商标权的侵犯。

法院同时认为,泸州老窖与德州旭日副食品公司的侵权行为直接导致兰陵集团“陈香”产品市场份额的减少,给兰陵集团带来经济损失。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泸州老窖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德州旭日副食品公司在2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两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冠以“陈香”文字的白酒产品。

对此判决,泸州老窖与德州旭日副食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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