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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澳门商标抢注阻击战

阅读:1626 次 时间:2006-3-1 稿源:民营经济报

2004年2月,“集佳”公司监测人员发现“《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告》商标保护通告”中出现了福建(福建商标注册)泉州企业的服装类商标,涉及九牧王、柒牌、虎都、斯得雅等国内知名公司。这些商标的申请者均为同一个人,其申请的商标中文名称和部分商标的图形与泉州企业产品的商标中文名称和图形完全一致,由此可以断定,这些商标遭到了他人的抢注。

在确定了“澳门商标”非内地权利人申请之后,“集佳”公司向泉州市纺织服装商

会函告了此事。在商会的协调下,被抢注企业提供了“商标注册证”等关键性文件及公证材料。

与此同时,泉州纺织服装商会还取得了中国服装协会的支持。3月8日,中国服装协会致函澳门经济局知识产权厅:“我会发现在2004年2月4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告》第5期第2组商标之保护通告中一名叫吴楚帆的自然人抢注了大量内地企业服装品牌。这些品牌在大陆都是依法注册的商标,经长期使用已经成为比较知名的商标,大都曾被评为省著名商标,其中‘九牧王’商标还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这些被抢注商标的持有人主要集中在福建省泉州市,这些企业都是当地骨干性企业,为地方经济和中国服装业的发展做出了突出的贡献。该申请人一次性抢注一个地区如此众多的商标,其主观恶意是明显的,系明显违反诚实信用来抢注他人的商标。我会知悉此事后非常震惊,被抢注的企业也非常愤慨,一致要求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多方努力下,“集佳”公司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211条第一款“声明异议之期间为在有关申请在《政府公报》上公布之日起计两个月”的规定,在法定的期限内向澳门经济局提出了对部分被抢注商标的异议申请,并同时提出了新的商标申请

依据《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211条第二款,“对于声明异议及程序内之其它文书,申请人得于接获通知起计之一个月内在答辩书内作出答复”的规定,被异议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异议之日起一个月内做出答辩,但此次事件的商标抢注人没有提交任何答辩的材料。据此,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局经过近半年的审查,驳回了澳门居民吴楚帆对泉州服装知名品牌的抢注,并同时授予了泉州企业在澳门的商标专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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