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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酒集团维护商标权胜诉 被告男子构成侵权

阅读:167 次 时间:2008-2-18 稿源:网络资源

 法院:被告男子构成侵权 注销诉争域名 赔偿5000元

天津(天津商标注册)市一无业男子在互联网上注册了“www.津酒.com”域名,并欲高价出售。津酒公司为维护商标权,将其告上法庭。昨天,市二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责令被告男子停止侵害津酒公司“津酒JINJIU”商标权的行为,注销“www.津酒.com”域名并赔偿津酒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

津酒公司诉称,2006年底,津酒公司发现本市男青年卢某以高价转让为目的,注册与其公司商标相同文字的“www.津酒.com”域名,妨碍了津酒公司在全球互联网上使用自己的商标进行商业活动。卢某无偿占有他人的商誉,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了津酒公司的合法权益。为此,津酒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卢某撤销“www.津酒.com”域名、停止侵权、赔偿津酒公司调查取证费用损失5000元等。法庭上,被告卢某辩称,诉争域名是其通过正常渠道合法注册的,不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同意注销域名,但未给原告造成损失,不同意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原告“津酒JINJIU”商标自20世纪70年代使用、1982年取得商标专用权以来,持续使用时间近30年,并在国内外进行相关商标的保护性注册。被告卢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津酒”享有任何权益,又不能提供注册“津酒”域名的任何合法授权,其www.津酒.com域名主体已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津酒JINJIU”的模仿复制。被告卢某以转让为目的将原告的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注册后曾要约高价出售该域名,且庭审中被告自认除注册“津酒”域名外,还注册了“科贸街”等域名,足以认定被告对涉案域名注册具有恶意。被告抢注涉案域名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依照相关法律及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审理中,被告强调,诉争域名是其通过正常渠道合法注册的,并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权。原告则认为,域名虽经合法注册仍构成侵权。对此,主审法官分析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认定构成侵权有四项条件:(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依据上述第二项条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所以本案首先对原告“津酒JINJIU”商标是否驰名作出了认定。由于该商标已符合驰名商标特征,且被告又具有牟利恶意,故法院最终认定侵权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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