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ster电缆产品公司对Monster Sound和El Paso公司的Joel Leonard Ortega和Jose Luis Ortega Jr.提起了商标侵权之诉。
Monster电缆称其在美国经营时一直使用“Monster”标识,并将该词用于汽车、家用视听设备等电器消费产品的商标。
Monster电缆称其已通过美国专利(专利,专利申请,申请专利)商标局获得了7项联邦商标注册号,其中包括No.1,759,529,并获得了对Monster标识的商标权。
原告在陈述中指出:“Monster电缆已经做过大量的与本案商标相关的广告和促销活动,包括对前CandlestickPark的冠名权。另外,Monster电缆已经为发展该商标投入了充足的时间、精力和资源。”
原告称被告销售汽车和家庭视听设备和提供自定义安装服务,并在www.themonstersound.com网址上提供了MonsterSound的产品描述。
Monster电缆称其于2007年7月2日向MonsterSound发函,要求对方停止该域名的使用,因为MonsterSound的使用很可能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该产品和服务的来源。
原告称MonsterSound未对此作出答复,因而原告于2007年9月14日又发了好几份函。Monster电缆还称其顾问打电话通知了MonsterSound,而被告“指出他们知道Monster电缆及其产品。”
Monster电缆欲通过此诉要求被告承担损失利益、被告所获利润、代理人费用,并获得其他公正合理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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