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工业集团公司诉盐城市中太汽车保修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纠纷案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盐民三初字第2号
原告中大工业集团公司(下称中大集团),住所地在盐城市通榆中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徐连国,该集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军,该集团高级商标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祁永楼,盐城创佳商标专利(专利,专利申请,申请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
被告盐城市中太汽车保修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下称中太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黄海西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潘银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国和,江苏盐城法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大集团诉被告中太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4月7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5月12日、6月29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大集团委托代理人曹军、祁永楼,被告中太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国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大集团诉称:中大集团组建于1994年,为国家级集团公司,是世界行业50强、中国机械500强企业,目前拥有资产19.98亿元,员工6500多名,其中中、高级技术人员1500多名。2001年,集团所属中大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成功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集团主产品汽车喷漆烤漆房等汽保设备生产、销售连续多年为全国行业排名第一,在国内30个省会城市、80多个地级市设立了销售公司,产品远销美国、日本、法国等60多个国家和地区。经国家人事部批准,集团成立了我国首家民营企业博士后工作站。集团创立并使用的“中大”商标已有十多年的历史,该商标连续十年被评为“江苏省著名商标”,多次被评为“中国市场首选品牌”、“中国汽车市场最具竞争力第一品牌”、“全国消费者信赖的知名品牌”等称号。目前,“中大”商标已在国内45类商品和服务上注册了158件商标,在世界36个国家和地区获得了商标注册。2005年3月,原告中大集团通过国际互联网检索发现,被告中太公司于2005年3月先后擅自注册了“WWW.中大.com”和“WWW.中大汽保.com”中文域名,并通过上述域名在互联网上发布汽车维修工具信息。被告中太公司正是企图利用原告中大集团的知名度和品牌市场效应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侵害了原告中大集团的合法权益。
据此,原告中大集团诉求:1.认定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第1267090号“中大”商标为驰名商标;2.判令被告中太公司注销“WWW.中大.com”和“WWW.中大汽保.com”中文域名;3.判令被告中太公司删除在网页上摹仿、复制的“中大”商标;4.判令被告中太公司注销“中太”企业字号;5.判令被告中太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6.判令被告中太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中大集团所举涉及本案事实的证据为:
一、被告中太公司侵权证据:
1.被告中太公司与盐城网桥科技网络有限公司签订的国际域名注册协议一份。协议明确被告注册的域名为“WWW.中大汽保.com”、“WWW.中大.com”和WWW.zhonda.com。
2.从网上下载的被告中太公司在网上使用中文域名的网页二份,使用英文域名的网页三份。在使用英文域名的网页页面上标有“中大”商标标识。
二、请求认定“中大”为驰名商标的证据:
1.企业概况材料:
原告中大集团概况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国社会经济决策咨询中心颁发的“2001年世界汽车使用服务业500强中国入选企业第一名”证书;中国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协会颁发的“进入2003年中国机械500强之列”证书;国家统计局、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颁发的“中国最大1000家企业集团之列”统计信息咨询证明;中国社会经济决策咨询中心颁发的“2001年度中国最具竞争力的大企业集团”证书;中国社会经济决策咨询中心颁发的“中国信誉保证企业”证书;江苏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江苏省先进民营科技企业”证书;江苏省科学技术厅颁发的“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证书;江苏省科学技术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盐城市人民政府颁发的“盐城市五星级企业”证书;2000年全国500强民营企业排序中中大集团名列第42位;中大集团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材料。
2.品牌价值材料:
人民日报社市场信息中心颁发的“中国汽车市场产品质量用户满意最具竞争力第一品牌”荣誉证书;中国市场品牌战略管理联合会颁发的“中国市场首选放心品牌”证书;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计量保证确认证书;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等五部门联合颁发的国家级新产品证书;美国国际设计发明金奖证书;首届中国科学技术博览会组织委员会颁发的金奖证书;第五届亚洲及太平洋国际贸易博览会组织委员会颁发的金奖证书;新加坡国际专利设计技术革新产品博览会金奖证书;世界品牌实验室颁发的“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荣誉证书,中大品牌评估价值为41.54亿元;“中大”牌汽车喷漆烤漆房连续十年被授予“江苏名牌产品”称号。
3.专业认证情况:
全国同行首家获欧盟TUV论证中心颁发的CE认证证书;中国方圆标志论证委员会颁发的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国内同行唯一一家获得美国ETL安全认证证书;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江苏省产品采用国际标准验收合格证书;国家专利局颁发的11项专利证书。
4.产品销售情况:
中国汽车保修设备行业协会出具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推荐信函一份;证明“中大”牌烤漆房系列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多年位居行业第一;汽车报、人民日报发布的汽车烤漆房的市场调查;产品销售及售后服务覆盖区域示意图两份;与一汽大众、东风标志等客户的合作协议书。
5.商标注册及使用情况:
国家商标局颁发的第1267090号商标注册证;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8年、2001年颁发的著名商标证书;“中大”商标在30个国家和地区获准注册的证书;“中大”商标在各类产品上的使用情况。
6.中大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盐知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及新闻报道;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盐工商(1994)128号”文件及(1999)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关于“中大”商标在泰国注册的异议申请书;关于“中大”商标在马来西亚被美国公司恶意抢注异议申请书;中大集团对侵权申请已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书7份。
7.广告宣传情况:
最近四年宣传广告投入情况统计表;国内部分媒体广告发布合同;国外部分媒体广告发布合同;部分媒体广告复印件;户外广告图片。
8.企业科研开发情况:
国家人事部关于批准在60家企业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通知及中大集团与清华大学签订的协议书;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颁发的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证书;江苏省科学技术厅颁发的江苏省火炬计划项目立项证书。
9.企业获得的荣誉证书:
江苏东宇国际咨询评估有限公司颁发的企业资信AAA级证书;江苏省国税局等四单位联合颁发的江苏省民营企业纳税大户证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全国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书;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七单位联合颁发的2000年售后服务十佳标兵企业;江苏省人民政府颁发的AAA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消费日报社颁发的3·15质量无投诉、服务无投诉诚信企业;中大集团CEO徐连宽获新世纪中国改革人物,2003年、2004年中国经济十大新闻人物。
被告中太公司未作书面答辩,其口头答辩认为:1.中太公司在网上注册的“WWW.中大.com”和“WWW.中大汽保.com”中文域名并没有损害中大集团的商标专用权,要求中太公司注销上述两中文域名没有依据;2.“中太”字号是履行法律手续取得的,中大集团要求注销该字号没有依据;3.“中大”商标不是驰名商标。故请求驳回原告中大集团的诉讼请求。
被告中太公司所举的证据为:
中太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一份,用以证明其系经过合法登记的企业。
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中太公司对原告中大集团提交的证据一有关侵权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网页上的内容与中大集团无关,而且商标标识也不完全一样。本院认为原告中大公司提交的侵权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事实有直接的关联,故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中大集团提交的证据二有关证明“中大”商标为驰名商标的证据。被告对此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但认为仅仅凭上述证据不能认定“中大”商标为驰名商标。故本院对此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原告中大集团对被告中太公司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对此证据予以认定。
通过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本院的认证,原、被告双方对下列事实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中太公司在网上注册了“WWW.中大.com”和“WWW.中大汽保.com”中文域名并实际使用。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中大”商标是否已成为驰名商标;2.被告中太公司在网上注册的两个中文域名是否侵犯了原告中大集团的商标专用权;3.原告中大集团要求被告中太公司赔偿1万元有无依据;4.原告中大集团要求注销“中太”字号有无依据。
围绕争议的焦点,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为:原告中大集团组建于1994年,为国家级集团公司,目前拥有资产19.98亿元,员工6500多名。主要产品为汽车喷漆烤漆房等汽保设备及中大客车等。原告中大集团在国内30个省会城市、80多个地级市设立销售公司,产品远销美国、日本、法国等60多个国家和地区。
1992年原告中大集团前身盐城市东方实业总公司创立并使用了“中大”商标,1996年10月原告中大集团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在第7类商品上核准注册了“中大”文字和图形组合商标,注册证号为1267090号。此后,原告中大集团在国内45类商品和服务上注册了158件“中大”系列商标。1997年“中大”商标在马德里协定成员国获准注册,从而原告中大集团在世界36个国家和地区获得了商标注册。原告中大集团自“中大”商标注册以来,一直在其各类产品上广泛使用。原告中大集团为提高“中大”商标的影响力,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广告宣传,至2004年12月31日累计广告宣传投入1.35亿元,其中2001年至2004年投入7000多万元。原告中大集团主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户外招牌、灯箱广告、车身广告、会务等对“中大”商标进行宣传展示,在海内外90多种媒体上发布了广告。“中大”商标从1998年至2004年连续六年被评为“江苏省著名商标,”称号,2004年5月,人民日报市场信息中心把“中大”商标列为“中国汽车市场产品质量用户满意最具竞争力第一品牌”。2004年12月中国市场品牌战略管理委员会授予“中大”品牌为“中国市场首选品牌”,2004年6月28日,世界品牌实验室授予“中大”品牌为“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经其评估“中大”品牌价值为41.54亿元,列中国入选品牌的第137位。
原告中大集团主产品“中大”牌汽车喷漆烤漆房等汽保设备连续多年获奖,1993年,“中大”牌汽车喷漆烤漆房获首届中国科学技术博览会金奖、新加坡国际专利设计金奖;1994年6月,“中大”牌汽车喷漆烤漆房获第五届亚洲及太平洋国际贸易博览会金奖;1996年5月,“中大”牌汽车喷漆烤漆房在全国同行首家获得ISO9002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国际方圆认证;1998年4月,“中大”牌汽车喷漆烤漆房获美国国际设计发明金奖;1999年7月,“中大”牌汽车喷漆烤漆房在全国同行首家获得欧盟TUV论证中心颁发的CE认证证书;2002年月12月“中大”牌汽车喷漆烤漆房被列为江苏省火炬计划项目;2000年至2004年“中大”牌汽车喷漆烤漆房连续十年荣获“江苏省名牌产品”称号。1998年5月,“汽车报”汽车技术与市场调查显示,“中大”牌汽车喷漆烤漆房市场份额为45.25%;1999年3月,人民日报市场调查显示,“中大”牌汽车喷漆烤漆房市场认同度为83.4%;2000年9月至2005年2月,中国汽车保修设备行业协会证明“中大”牌汽车喷漆烤漆房市场占有率一直保持在50%左右,并连续三年向国家工商局推荐“中大”商标为驰名商标。2001年至2004年“中大”牌汽车喷漆烤漆房连续四年在同行业中的年销售量、销售额、利税及市场占有率均居第一位。
“中大”商标自注册以来,国内多家企业用与“中大”相类似的汉字、读音、图形在不同类别的产品上申请注册商标。1999年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侵犯原告中大集团注册商标的盐城市中众汽车保修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给予了行政处罚;同年,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盐城市中众汽车保修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仿冒“中大”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作出判决,判令盐城市中众汽车保修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销毁侵权的宣传广告册,公开向中大集团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8万元;1996年7月扬州中大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在29类猪肉等商品上申请注册“大中”商标,注册号为853003。为此,中大集团以其在29类肉制品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防御商标“中大”为由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裁定结果,异议成立,撤销了该公司的“大中”商标。2004年,原告中大集团对国家商标局发表的商标公告18至47期中6起摹仿、复制“中大”商标的注册申请依法提出异议,目前尚在审理过程中。
另查明,被告中太公司于2005年3月先后注册了“WWW.中大.com”和“WWW.中大汽保.com”中文域名,当在InternetExploer浏览器的地址栏输入“WWW.中大.com”或“WWW.中大汽保.com”并以ENTER键进入时,可以出现中太汽保字样及图形,再以鼠标单击页面可以看到被告中太公司发布的汽车维修工具信息和中大标识。
根据上述事实,本院认为:
1.关于“中大”商标是否已成为驰名商标的问题。原告中大集团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获得“中大”商标的使用权,自1992年以来,原告中大集团一直在汽车喷漆烤漆房等汽保产品上连续使用“中大”商标至今。因此,法律保护中大集团依法享有的“中大”商标专用权,任何个人或企业均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本案中,原告中大集团为宣传“中大”商标及产品,连续多年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在国内外进行广泛宣传;“中大”商标连续六年被评为“江苏省著名商标”,中大集团的销售网络遍及国内30个省会城市、80多个地级市,“中大”牌产品远销美国、日本、法国等60多个国家和地区;2001年至2004年“中大”牌喷漆烤漆房的年销售量、销售额、利税及市场占有率均在同行业中连续四年居第一位;2004年,“中大”品牌获世界品牌实验室授予的“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其品牌价值达41.54亿元。综上,原告中大集团的“中大”牌喷漆烤漆房已经成为相关公众十分熟悉的品牌,该商标在相关领域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并拥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根据“中大”商标的宣传持续时间、范围、广告投放量,“中大”牌喷漆烤漆房的产品销量及市场占有率等综合因素,可以看出,“中大”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已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及良好的信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及原告中大集团的请求,本院认定原告中大集团所拥有的“中大”商标为驰名商标。
2.关于被告中太公司在网上注册的两个中文域名是否侵犯了原告中大集团的商标专用权的问题。法律提倡和保护公平竞争,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并应当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守法经营。域名作为互联网用户在网络中的名称和地址,其作用是确定网络地址,便于网络上的信息传递。由于域名具有识别性,网络中的访问者可以以此区分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域名日益成为企业在互联网上的重要标志,因此往往被用作商业标识,蕴藏着巨大的商机。将他人的驰名商标作为域名予以注册,就会使相关公众对该驰名商标的吸引力遭到冲淡,使其在相关公众中的形象被减弱。本案中,原告中大集团本可以凭借其多年来对“中大”商标的培育所获得的良好商誉进行域名注册和商业宣传,吸引客户获得较高的访问率,从而利用网络为其获取商业利益。而被告中太公司将原告中大集团的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并在网页上发布信息,以吸引客户,牟取利益。被告中太公司的这一行为具有明显的商业目的。同时,被告中太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该行为的正当理由。被告中太公司的这一行为不仅使原告中大集团不能再以其“中大”商标注册域名,妨碍原告中大集团利用网络这一新型工具为消费者提供商品信息,同时也使相关公众在看到这一域名时会认为被告中太公司和原告中大集团存在某种联系。被告中太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中大集团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侵害了原告中大集团的商标专用权。因此,原告中大集团要求注销被告中太公司“WWW.中大.com”和“WWW.中大汽保.com”中文域名的诉讼请求成立,被告中太公司辩称在网上注册的“WWW.中大.com”和“WWW.中大汽保.com”中文域名并没有损害原告中大集团的商标专用权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行为侵犯了原告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关于原告中大集团要求被告中太公司赔偿1万元有无依据的问题。由于原告中大集团无法就其遭受的经济损失进行充分举证,被告中太公司的非法所得亦无法查清。因此原告中大集团要求被告中太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可参考原告中大集团的商标价值、被告中太公司的侵权时间以及原告中大集团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予以酌情赔偿。
4.关于原告中大集团要求注销“中太”字号的问题。注销字号属于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的行政职能,有关争议应通过行政程序解决,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原告中大集团应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由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太公司停止侵犯原告中大集团所拥有的“中大”驰名商标专用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使用并撤销“WWW.中大.com”和“WWW.中大汽保.com”中文域名;
二、被告中太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在其“WWW.zhonda.com”页面上删除摹仿、复制的“中大”标识;
三、被告中太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大集团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
四、驳回原告中大集团要求注销被告中太公司“中太”字号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中太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萍
代理审判员 杜伟生
代理审判员 葛丹峰
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荀玉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