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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速本溪经济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阅读:27 次 时间:2007-6-29 稿源:百度资源

本溪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速本溪经济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本政发[2006]14号2006年5月24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快本溪经济振兴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关于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快本溪经济振兴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大会精神和《辽宁(辽宁商标注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速老工业基地振兴若干规定的通知》(辽政发(2006)10号),加快我市科技自主创新步伐,充分发挥科技在振兴本溪老工业基地中重要作用,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

1.强化企业技术开发投入的主体地位。企业要大幅度增加技术开发经费投入。一般企业用于技术开发经费占当年销售收入不得少于1%,大中型企业要达到2%,高新技术企业不得少于5%.经市科技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审核,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经费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的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经市科技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审核,企业或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政策。

3.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增加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创新资金投入,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活动和为承担国家、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提供一定比例的资金匹配。

4.鼓励企业开发名牌产品。对已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和国家、省、市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优先列入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等计划。对新创国家驰名商标和国家、省、市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5.对企业消化吸收再创新给予政策支持。对关键技术和重大装备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的项目,市科技部门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对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的先进装备和产品,纳入财政性资金优先采购的范围。

6.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经市科技部门认定的民营科技型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按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缴纳,一次性支付有困难的,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可在3至5年内分期缴纳。

7.鼓励并支持企业发明专利的申请与实施,对已授权的企业发明专利的申请和维持费用给予补贴,对企业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视其实施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8.实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制度。市科技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认定工作。市本级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用于对承担省以上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并获得相应资助的资金匹配,对经市科技部门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给予资助。

9.经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作为知识产权或无形资产投资组建公司制企业的科技成果,按《公司法》规定,其作价金额最高可达到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70%。

10.经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所组建的企业,不受工资总额限制,企业可参照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价格以及市政府当年颁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自行决定其职工的工资发放水平,并可全额列支成本。

11.经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实现生产或试生产的,市、县人民政府返还科技成果转化部分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金。购置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生产经营用房,可免收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用于非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所享受的优惠须全额退还。

12.经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所需进口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按国家有关规定,可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3.鼓励科技人员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以及其他国有企事业单位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可根据不同转化方式对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予以奖励。以股权投入方式进行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该成果所占股份30%的股权;以技术转让方式将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转化所得的税后净收入20%的收益;自行实施转化或以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自项目盈利之日起5年内,每年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奖励成果完成人。科技人员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的贡献在职称评定、政府奖励中予以承认。

14.对外埠科技人员带科技成果来本溪实施转化的,可享受本市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的优惠政策。对其中要求来本溪落户者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有关部门应准予调入并妥善安排。

三、加快高新技术及支柱产业发展

15.实施重大科技专项。对具有全局性、战略性以及具有重大影响力和重要带动力的重大科技项目,由市科技部门实行综合动态管理,给予重点支持。

16.完善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严格认定后,按国家规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两年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工资比照软件企业政策,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17.加强产业关键技术攻关。市科技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制定发布提升传统产业关键技术攻关目录、科技需求,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企业联合攻关,对解决企业生产和研发中的重大技术问题的项目以及企业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政府各类计划及风险投资资金和贷款担保资金将优先给予支持。

18.实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制度。市科技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自主创新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进行认定,并将认定合格的自主创新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向全社会公布。市科技、技改等各类专项资金对经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予以重点支持。

19.支持企业扩大对外开放,鼓励企业“走出去”。对企业在境外设立研究开发机构聘用的国外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经市科技和人事部门认定、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可以享受在国内工作的外国专家待遇。对高新技术企业参加政府统一组织的境外科技展洽会摊位费用给予50%的补贴。

20.支持建设本溪现代中药高新技术产业基地。从2006年起,市政府将加大对基地建设引导性资金的投入力度,以项目投资、贷款贴息、信用担保等形式,对科技含量较高、产值和税利较大的基地企业给予扶持。

21.支持信息产业发展。设立信息产业专项资金,以项目投入、贷款贴息等方式,对列入省信息化、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产业发展专项的项目进行匹配。

22.经市科技部门认定、市国税局审核,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23.新创办软件企业经省级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之后三年减半征收。

四、加强创新平台建设

24.扶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经市科技部门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服务中心、技术市场、网络科技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等,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市、县(区)两级财政每年按税收本级入库部分给予奖励。

25.鼓励支持创新平台和研发机构建设。设立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用于我市企业研发中心建设与省专项资金相匹配。重点支持骨干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独立或联合组建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研发中心等创新平台。本溪市以外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在我市建立研发机构或与我市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联合建立研发机构,以及经市科技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的独立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其取得的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等技术性服务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建立人才激励机制

26.经市科技部门认定的海外学子创办、领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经专家评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具有产业化前景的高新技术项目,可获一次性科研启动经费10万元至30万元。海外学子进驻创业服务中心创办企业,两年内免收房屋租金。在我市从事各项科技活动中取得显著成效的,经学子本人申请,市科技部门认定、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可给予一定的国际差旅费补助。

27.支持企业培养和吸引创新人才。改革和完善企业分配和激励机制。鼓励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经市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国有独资)在实施股份制改造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在前3年国有净资产经营性增值中拿出一定比例作为股份,奖励给有贡献的职工特别是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28.鼓励企业试行“期权期股”的办法,激励企业经营者和骨干科技人员。经市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期权、期股或技术分红等形式,激励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者。技术分红享受者可将技术分红作为出资,按照规定的价格购买公司股权,并依法办理股权登记手续。

29.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离岗创办或进入科技企业工作,经批准可保留公职3年。重新进入国有单位的,工龄可以连续计算。

30.加快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以科技项目为载体,以培养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领军人物、企业创新人才和创新团队为目标,选择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人员,重点支持其开展创新性研究工作,支持其承担国家、省、市重大工程和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对列入国家、省“百千万工程”的人选和市优秀专家所承担的重大科技项目,市科技资金、市人才开发专项基金优先给予重点支持。

31.来我市企业工作的外籍科技人员的工资和薪金所得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在扣除1600元的基础上,还可扣除3200元的附加费用。

六、优化自主创新环境

32.依法保障政府科技投入的稳定增长。各级政府要把科技投入作为预算保障的重点,在编制年初预算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分配,都要体现法定增长的要求,财政科技投入增幅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要创新财政科技投入管理体制,财政科技投入重点支持应用研究、社会公益研究和成果转化项目,使财政科技投入效益最大化。

33.建立和健全合理配置科技资源的统筹机制。完善财政部门与科技等部门科技资源配置的协调机制。改革和强化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对科技项目及补助资金申报、评审、立项、执行和结果的全过程,建立严格规范的监督制度。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财政科技资金的绩效评价体系,明确设立科技计划和应用型科技项目的绩效目标,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不断提高科技资金的使用效益。

34.建立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的协调机制。由市财政部门会同科技、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将获得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35.政府直接投入计划项目的经费不征企业所得税,但拨款项目完成后,拨款结余未上缴财政的,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36.加强实验基地、基础设施和条件平台建设。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重大战略需求,重点建设一批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自然科技资源共享平台,科学数据共享平台,科技文献共享平台,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科技环境平台等,全面加强对科技创新的支撑。有效利用大型高端科学仪器。市内各科研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科研仪器设备要对外开放,允许其他科研机构有偿使用。各级政府对于公共科研平台、大型设备购置给予适当补助。

37.推进转制科研机构发展。对整体或部分企业化转制科研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政策到期后,根据实际需要给予扶持政策,以增强其科技创新能力。企业化转制科研机构由市政府确定名单。在转制科研机构中建设一批面向行业开展技术信息服务、技术转移、标准检测等服务平台和市级工业化试验中心,通过设立的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38.建立科技进步指标考核制度。考核指标纳入县(区)党政领导政绩考核体系,增加有关自主创新在科技进步中考核的权重,由市科技部门制定考核办法,并对科技进步工作突出的县(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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