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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关于对商标汇编类图书编辑出版加强管理的通知

阅读:17 次 时间:2007-8-9 稿源:网络资源

商标字[1995]第2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局,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出版社主管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局:

商标是使用在商品上的一种重要标志,用以区别不同企业所生产、经营的商品。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和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建立了严格的商标管理制度。但是,近来有不少出版单位或个人,以各种名义组织编辑、出版各类商标汇编。这类图书的编辑者、出版者以营利为目的,随意给收入书中的商标冠以“驰名”、“著名”等字样,并以此向企业收取高额的费用。这种做法,既扰乱了市场经济和商标管理的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环境,也极易引起著作权纠纷。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加强商标使用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编辑出版商标(标志、标记、徽记等)的汇编类图书,且涉及到商标注册人或者商标所使用商品的,应视为商标的营业性使用,必须遵守商标管理的规定。若此类图书的编辑、出版,需要向商标注册人(使用人)收取费用的,则其编辑、出版等活动,应视为广告行为,须办理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并须遵守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上述图书的选题须经主管部门批准、新闻出版署备案、书稿内容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审核后,方可出版发行。

三、任何商标汇编未经商标局允许,不得使用“驰名”、“著名”、“知名”、“名牌’等修饰词对企业商标进行评价。

四、如系出版商标设计艺术类图书,征稿时应当经著作权人(商标设计人)同意,以避免发生著作权纠纷。

五、对于违反上述出版管理规定的图书,各省级新闻出版局和出版社主管部门应禁止其出版、发行,各省级新闻出版局,新闻出版署依照违反专题申报图书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六、对于违反商标、广告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向商标注册人进行宣传,教育他们正确使用商标,自觉抵制那些以营利为目的乱编商标汇编的行为。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日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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