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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火柴商标注册案

阅读:150 次 时间:2007-11-19 稿源:网络资源

民国32年(1943),民国政府行政法院受理了一起关于火柴商标注册的诉讼案。  

本案原告是宁强保惠火柴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为经济部、商标局

事情起因是这样的:原告向商标局呈请注册松鹤牌火柴商标,商标局以该商标与新光火柴工业社松鹤牌商标名称相同,与耀昌广记火柴厂阳鹤牌商标图样近似,多次予以核驳。原告始终不服,诉愿于经济部及行政院,又均被驳回。原告仍然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认为,松鹤商标自己使用已久,而对方商标使用在后,请求商标局依照《商标注册须知》规定进行评定。但商标局认为其程序合法,核驳理由充分,无法变更。

行政法院判决结果是“原告之诉为无理由”。判决书说,《商标法》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于同一商品以相同或近似之商标各别呈请注册时,应准在中华民国境内实际最先使用者注册,系指双方均未经注册者而言,意义至为明显……本件原告以松鹤牌商标呈请注册时,对方之松鹤牌及阳鹤牌两商标早经呈准注册在先”,所以不适用商标法第三条规定。又说,“商标局所为之一再核驳,于法并无违误。诉愿及再诉愿决定递予维持,亦无不合之至”。

一个自己使用了36年的商标竟然不属于自己,这岂非怪事,但法律就是如此无情。

宁强火柴业,始于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是年,宁羌(今宁强)人谢廷麒、李少雨与四川(四川商标注册)泸州人徐子善集白银1万两,在今宁强县城西街购地13亩,筹建火柴厂。同时在县内外招股,共集资2.4万两白银,计240股。先后两次发行股票。当时出于反对帝国主义的爱国情绪,入股规则明确规定:“不收非本国人之股及与非本国人有关之股,股票不得转售或抵押于非本国人,如不遵章,此票即作废纸。”宣统三年(1911),宁羌州保惠火柴股份有限公司建成投产,生产“松鹤”牌黄磷火柴,结束了本县用燧石取火的历史,也开辟了西北火柴工业的先河。公司一直使用“松鹤”商标,直到1965年,正式申请注册“汉中”牌商标(此商标经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使用至今),“汉中”牌商标松鹤商标才停止使用。为西安美术学院一姓张的老师设计和书写。这是1965年5月正式申请注册并经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的第一枚商标,至今依然在使用着。

根据杨再丽《民国时期的一起火柴商标注册案》和《宁强火花》改写

文章引用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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