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20个部门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有制经济发展具体规定的通知
(佳政办发〔2006〕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佳木斯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20个部门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具体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七月四日
佳木斯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具体规定
一、抓住振兴老工业基地的有利契机,为民营经济发展争取政策扶持。
(一)协调企业申报国债项目。
(二)争取省相关政策资金。
二、为民营企业上项目搞好咨询,提供国家产业政策,协助、指导企业做好项目前期工作。
三、在民营企业项目审查、核准和对上争取上给予倾斜,做好服务。
四、推进民营企业项目建设、协助解决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五、向开行及其它金融机构推介民营企业项目,解决企业上项目融资难的问题。
六、为招商项目的民营企业提供服务。
七、向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
佳木斯市经济委员会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具体规定
一、全面落实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企业一视同仁,实行平等待遇,并公开相应制度、条件和程序及投诉办法等。
二、为民营企业新上项目实行全程服务。对民营企业改造开发项目实行备案制,并在3日内办理完毕。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企业新上项目实行现场办公,代办各种手续。积极争取省、国家有关部门资金支持,为项目建设创造条件。
三、加强生产要素协调服务。将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及时纳入重点监控工业企业和铁路运输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建立信息报送绿色通道,在煤、电、油、运等生产要素保障协调方面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对无法协调解决的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四、加强产业规划服务。定期发布国家优先支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信息,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向专业型、科技型、外向型方向发展,定期发布大企业配套协作、延伸加工与产业转移项目,适时组织对接活动。引导和推动大企业与民营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不断完善专业化协作配套体系。制订产业发展规划,引导各类非公有制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推动产业集聚,加快建立新型产业体系,促进结构调整与产业升级。
五、加强市场开发服务。及时发布主要工业品“产销存”信息,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合理组织生产。在企业自愿的前提下,组织非公有制企业参加国内外经济技术协作及产品展销会活动,不断扩大产品知名度,提高市场占有率。
六、加强技术创新服务。定期组织专家学者为非公有制企业技术引进、技术开发、技术改造和信息化建设搞好咨询服务。积极配合科技等部门,利用各种手段,适时组织非公有制企业技术难题招标与科技成果转让对接活动,促进企业技术升级与产品更新换代。
七、加强治乱减负服务。清理向非公有制企业的收费项目,对已经取消和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加强监督检查。落实收费登记卡和监测点制度,及时调查处理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
八、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和人才服务。加快培养造就一支熟悉国际国内市场、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优秀企业经营管理者队伍。组织民营企业家参加国家、省有关部门举办的各种培训班,提高企业家队伍整体素质。健全关停并转及破产企业专业人才库,建立信息档案,向社会各界开放,对需求单位免费提供专业人才信息。引导关停并转及破产企业人才向民营企业流动,促进民营企业做大做强。
佳木斯市建设局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具体规定
一、营造非公有制企业做强、做大环境。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借助老工业基地的产业基础和优势,培育一批经济实力强、技术水平高、地区经济特色突出的优势建筑企业。落实省市已出台的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项法规、政策,在实际工作中加大对拖欠工程款的建设部门的处罚力度,执行3%的农民工工资抵押金制度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等一系列保护企业的措施,维护非公有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着力点转到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和建立健全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体制、政策和法律环境上来。在建筑行业中优化自主创业的环境,营造激励民众创业、创新、创优的浓厚氛围,进一步健全完善企业家群体的生成机制和帮扶机制,发展创业型市民,培育以非公有经济为代表的自主创业型经济。
二、大力降低创业门槛,降低创业成本。放宽市场准入,按照省建设厅的精神要求,把在我市注册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注册资金由原来的20~30万元,改为当年到位3万元,其余在3年内补齐的优惠政策。并且把二级及以下劳务分包企业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市县,简化市场准入程序。
三、拓宽投资渠道,规范融资行为。加强对民间投资国民待遇的落实,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凡是国家产业政策没有明令禁止的投资者一律允许进入我市建筑行业。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鼓励民间投资通过独资、合作、收购、兼并、控股、参股、租赁、承包等方式,打破垄断,让民间资本顺畅成为我市建筑业投资的新增长点。另外还要建立健全信用制度,为企业设立信用档案,对资金有保障、市场诚信度较高的非公有企业在行业内部、公共媒体表扬推举,督促非公有企业练好内功,增强企业发展后劲和市场竞争力,正确对待所贷资金,提高民间资本的资信度。
四、加快国有企业改革,放手发展非公有经济。适应经济市场化不断发展的趋势,加快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努力推进非公有经济发展,形成行业内部公有经济和非公有经济比翼齐飞的所有制格局。进一步加快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的国有企业改革。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改组,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有条件的个体私营企业从事个体业主制、合伙制,支持民间资本与外资企业合资合作,逐步发展成为公司制或股份制,使股份制成为企业的主要形式。
五、通过行业协会方式,强化对非公有经济的引导和管理。在行业内部建立投资服务体系,为非公有经济投资者提供有关投资政策法规和信息咨询服务,加强产业引导,避免盲目投资、重复建设。并且协助非公有企业作好人员培训,拓宽企业业务范围。通过建筑业行业协会传递国家、省、市的方针政策,行业协会通过对本行业内企业的督导、督察,规范其行为,帮助非公有经济企业研究掌握中央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一系列政策,把握振兴东北带来的商机。
六、切实提高非公有制经济投资者自身的素质。非公有经济投资正处于发展时期,其自身素质与其发展有许多不相适应。作为地方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关心非公有经济投资的成长与壮大,帮助非公有经济投资者丰富企业管理知识提高管理技能。帮助企业积极引进高素质管理和技术人才,改变其家族制的管理方式,提升企业经营管理的整体素质。
佳木斯市交通局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具体规定
一、规范行政执法,提高文明服务水平。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交通行业,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加大政务公开推进力度,规范执法主体、执法行为,加强队伍建设,文明、高效地为民营企业服务。
二、抓好“三乱”治理,净化运输环境。坚持“巩固成果、防止反弹”的方针,全面治理公路三乱。密切与有关成员单位合作,加强路面执法宏观协调,逐步减少上路频率,净化道路运输市场环境,对公路三乱案件查处率达100%。把佳木斯辖区主要公路,佳木斯至富锦,佳木斯至汤原路段作为绿色通道。明确规定各执法单位不许到该路段上路稽查。继续保持我市公路基本无“三乱”先进城市荣誉称号。使民营企业运输车辆高效地行驶在路上。
三、清理交通收费项目。对国务院、省政府最新出台的减征、免征收费项目该停的坚决停,该减的坚决减,并在媒体进行公开,交通对外服务窗口积极推行电子政务,把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依据、办事程序、办结时限、投诉电话、通过电子屏幕进行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四、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保护企业,给予政策上的有力扶持,对外来投资到我市安家的企业给予相关优惠政策。做到政策扶持到位,优惠政策落实到位。(一)主动登门到重点保护企业落实优惠政策,深入到重点企业现场办公。(二)采取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积极帮扶企业。(三)扶持农业经济发展,对涉农重点企业(金锣集团、糖业集团)的车辆免收过路费。
公路“三乱”举报电话:8667706。
行风建设举报电话:8221357。
佳木斯市教育局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具体规定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实施意见》和《若干意见》有关鼓励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尤其在资金支持上,要争取当地财政部门支持。有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在财政短期内不能设立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想办法先行设立,要采取经费资助,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要落实按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民办学校的教育经费的拨付。从2006年起,市教育局将筹措资金,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我市民办教育的发展,表彰和奖励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若干意见》关于合理回报问题的规定,对所辖民办学校依照200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确定净资产,明确出资人及出资比例,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前滚动发展起来的民办学校,目前办学积累达到一定规模但没有明确出资比例的举办者,根据对学校发展贡献情况,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审批机关核定,可以一次性给予举办者相当于2005年度净资产(扣除国有资产和社会捐赠部分)15%的奖励,作为举办者的初始出资额。
三、鼓励个体、私营等非公有资本投资民办教育。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允许出资人在学校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和风险基金后,依法取得合理回报。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工作效率。优先发展民办中等职业技术教育,鼓励民办职业学校设置实施老工业基地振兴计划所需要开设的专业,按照就业市场的需求,实行“订单式”培养模式,加强培养各类紧缺人才特别是技能型、应用型人才。
五、实施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自行设置专业、开设课程,自主选用教材。实施中等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课程标准,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实施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六、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将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招生纳入当地年度招生计划。
七、民办学校可根据《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自主聘任具备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的教师。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其人事档案由当地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或教育行政部门托管,工龄可连续计算。民办学校教职工在资格认定、社会统筹、职称评定、教龄和工龄计算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教师培训制度。民办学校教师可以参加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各级各类培训,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的培训机会。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建立、完善有关制度,保证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的合理流动。公办学校在职教师经所在学校同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到民办学校定期任教、支教,开展教育教学交流活动。
八、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以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权利。
允许户籍在本省的初中生、高中生在其就读的民办学校参加中考和高考。
九、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完善相关制度,依法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能,为我市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要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人员素质,改进监管办法,公开监管制度,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水平。
十、积极发挥市民办教育协会及其他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为民办教育提供优质服务。发挥行业协会自律、服务、沟通及监督作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行业协会的建设给予政策支持。
佳木斯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具体规定
一、土地管理实行同等待遇
(一)供地方式。在供地方式上,对于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对于符合划拨目录的,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对于不符合划拨目录的,可以自愿选择租赁或者出让形式,经营性用地和房地产开发必须采取招标、拍卖和挂牌形式出让。
(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改革后土地符合国家划拨土地规定的,可仍用划拨形式使用;不属于划拨供地范围的,应采取有偿使用。
(三)矿产资源管理。鼓励非公有制矿山企业收购兼并破产及经营不善的国有矿山企业。对原国有矿山企业职工进行妥善安置的,对原国有矿山企业占用的矿产资源在有偿使用上给予优惠。
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和资本参与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按照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投资人治理的地块达到规定的土地利用状态后,经批准可以无偿获得该地块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
(四)费用收取。同意执行佳政发〔2005〕3号文件《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鼓励投资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生产加工型项目,投资额在200-1000万元(含200万元)的,由出让土地的政府按本级所得出让金的40%补助给投资人;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由出让土地的政府按本级所的出让金的60%补助给投资人;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由出让土地的政府按本级所得土地出让金全额补助给投资人。
非生产加工型项目,由出让土地的政府按本级所得出让金的30%补助给投资人。
二、强化服务,实行阳光行政
(一)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按照便民、高效、公正、公开的原则,减少、规范审批程序。
(二)实行一站式服务,承诺制服务和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制度,各项手续均在承诺时限内完成。
佳木斯市卫生局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具体规定
一、允许并鼓励民间投资主体和外国资本在我市通过股份合作制、委托经营等形式参与对公立医院(包括国有企业医院)重组、转为营利性医院。
二、允许外国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与我市的相应机构举办合资、合作医院或捐资兴办非营利性医院。
三、按照黑龙江(黑龙江商标注册)省卫生厅《关于民营医院设置审批暂行办法》的要求受理民营医院申报工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人申请15日内做出是否同意设置的决定,100张床位以上(含100张)需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99张至20张(含20张)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19张以下由县(市)卫生局审批。
四、各县(市)在严格审核医疗机构执业标准的基础上,要体现布局合理,方便群众就医,在卫生资源相对过剩的地方,应鼓励投资者通过收购、重组现有医疗机构的方式举办民营营利性医院。
五、具有以下条件者核定为非营利性医院:(一)执行国家规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保证医院的医疗服务收入主要用于医院自身发展建设,并无偿承担当地的预防保健;(二)国外资本和国内民间投资主体捐赠举办的具有慈善性的民办医院;(三)以为城市低保人群和农民提供优惠医疗服务为主要功能的民办医院;(四)对国外资本或国内民间投资主体收购股权等方式对国有医院(包括国有企业医院、集体医院)实行转制、重组的医院。
本指导意见在设区的市、县(市)级城市试行。
佳木斯市文化局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具体规定
一、申办文化经营项目,只要符合法定的设立条件,即来即办。
二、严格执行有关政策,不收取任何管理费。
三、除省物价规定的部分文化经营项目收取工本费外,其余不收取工本费。
四、办事程序公开透明,严格遵守六项制度。
五、对文化经营业户,初次违规并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为主,不进行处罚。
佳木斯市人事局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具体规定
一、加强人才市场的建设,规范人才中介市场,构建开放统一的人才中介市场体系,鼓励非公有制单位进入人才中介服务领域。具备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条件的可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开展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人才信息网络服务,人才推荐,人才招聘,人才培训,人才测评业务并享受与国有企事业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同样的待遇。
二、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要积极为非公有制单位提供社会化人才公共服务。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评审,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和工龄核定,办理落户手续及党员组织建设等方面与企事业单位一视同仁。在非公有制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经历可计算为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规定的任职年限,对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委员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按隶属关系和呈报程序可作为推荐对象。
三、积极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非公有制企业自主择业、自由创业、各级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要建立非公有制企业人才资源信息库,并设立为非公有制企业服务的窗口和人才招聘区,努力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四、充分利用佳木斯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的平台优势,结合各级人事部门在人才、技术等方面的优势资源,以“引进人才、技术、项目加专项培训”的“3+1”服务模式为全市的非公有制企业服务,帮助企业解决人才短缺、技术滞后、信息不畅等难题。
五、加强信息服务。利用“佳木斯市中小企业服务网”和“中小企业实用信息库”,为非公有制企业在网上发布信息、推荐和介绍产品,提供国家政策法规、产业导向、行业发展动态、经济发展趋势预测、最新科技成果和前沿技术、合作项目、市场需求动向、人才供求信息、技术难题招标等服务。加强网络平台的建设,两年内将信息网络延伸到各县(市)、区和重点骨干企业,建立一个覆盖全市的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体系。
六、积极为非公有制单位引进高级人才。及时收集非公有制单位的智力需求情况,利用佳木斯市企业集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佳木斯市外国专家局与高级人才联系多的优势,每年定期引进国内外相应学科的专家,帮助非公有制企业解决在管理、生产等方面遇到的难题。
七、大力开展对企业经营者和员工的培训工作。整合各种社会资源,根据非公有制企业的不同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重点抓好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的培训。把非公有制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纳入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培训教育规划。为非公有制单位开放培训教育资源,提供培训教育信息,促进高等院校等教育培训机构与非公有制单位的沟通与合作,组织参加省际间的培训和交流,帮助建立培训制度,提升人才培养、人才开发的能力。
八、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30年或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自愿从事自主创业的,经批准可提前退休。
九、对自愿脱离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创办非公有制企业或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可按《黑龙江省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2004年第8号令)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前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事业单位人员创办非公有制企业或到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经批准,3年内可在原单位保留人事关系,允许回原单位参加竞聘。继续在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可按自愿脱离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对待。
十、鼓励国有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的人员辞职创办、合办或承包企业。对辞职人员到非公有制单位工作且档案在各级政府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人事代理的,工龄与原有工龄连续计算。支持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非公有制单位兼职服务,多职多薪,其专利、技术、管理、资金等均可参与分配。
十一、鼓励支持非公有制单位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产业基地,构建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工作平台。从整体上提升非公有制单位技术实力和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十二、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到我市非公有制单位工作,每月可享受500元的生活津贴,工作3年以上的择优资助科研启动资金5万元。
十三、具有博士学位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来我市非公有制单位工作的,其配偶、子女可随迁户口,并可优先安置其配偶和子女工作。
十四、非公有制企业从外地每引进一名国家级重点学科带头人,市政府一次性资助20万元的科研启动资金,每引进一名省部级重点学科带头人,市政府一次性资助10万元的科研启动资金,并优先提供科研设备。引进特殊需要的人才,市政府给予特殊资助。
十五、在非公有制单位工作的各类高级人才,在选拔省市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省长特别奖人员的评审中,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高级人才享有同等待遇,并且在专业、名额和比例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佳木斯市公安局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具体规定
一、凡是有利于改善经济发展环境、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事情,只要是法律范围允许的,一律给予支持和保护,真正做到一切服务于经济发展这个大局。
二、严厉打击以非公有制企业和法人代表为侵害对象的抢劫、绑架、敲诈勒索、侵财报复伤害等犯罪活动。对发生的案件各级公安机关优先受理,做好快侦快结,严惩严处,全力维护企业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三、在办理经济犯罪、治安等案件时,不经批准不擅自查封、冻结企业帐号和随意传唤、拘押企业负责人、个体经营者;对企业、行业、场所无重大治安问题和火险隐患漏洞的,一律不采取扣证、停业、取缔等强制措施。
四、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推行“六项制度”,实行“警务公开”,增强公安“窗口”服务意识,减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水平,主动服务,跟踪服务,努力为企业和务工经商人员创造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
五、在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中开展以每名民警联系一户企业;每名领导干部交一名企业朋友;每周走访一次企业;每月为企业办一次实事;每季与企业召开一次座谈会;每年对服务企业工作进行一次评比为内容的“六个一”活动,同时,实行警企警民联系卡,为企业生产、经营环境提供治安保障,与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同舟共济谋发展。
六、加强队伍自身建设,规范执法管理行为。针对服务经济建设工作中存在的执法不公、不严、服务作风不端等问题,加大整治力度,把企业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企业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企业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企业满意作为第一标准,带着对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深厚感情去执法、去管理,维护其合法权益。对伤害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感情、侵害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利益、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问题,一经查实,对行为人从严从重处理,让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满意,树立公安队伍的良好形象。
佳木斯市财政局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具体规定
一、由我市制定的企业技术改造、科技进步、绿色食品、畜牧业发展、对外贸易以及其他方面对公有制企业的财政扶持政策,同样适用于非公有制企业。
二、市财政在争取企业技术改造、农业产业化、外贸发展和旅游发展等支持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时,应向非公有制企业倾斜。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非公有制骨干企业和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应重点扶持。
(一)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制。对盘活国有企业存量资产,实现资产重组和优化配置的技改项目,可优先享受向省争取技改贷款贴息资金。
(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对收购、兼并或控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非公有制企业,适当给予补贴。
(三)支持非公有制粮食加工、销售企业的发展。对规模大、科技含量高、效益好、产购加销一体化的非公有制粮食企业,市财政可对其设备更新改造和新上项目的贷款(包括流动资金贷款)给予向上争取适当的贴息。
(四)支持发展非公有制高新技术企业。鼓励其加大科技创新和新产品开发力度,努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在向省争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时应向非公有制科技企业倾斜。
(五)支持省辖区以外的非公有制企业来我市投资农业产业化财源建设项目。积极向省财政厅争取资金支持,重点用于与项目有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和农副产品原料基地建设等。
(六)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投资畜牧业。鼓励发展我市生猪、肉牛、奶牛基地地项目建设,对市场销路好、经济效益高的养殖项目、畜产品深加工项目、畜产品购销的贸易流通项目,在向上争取资金时应给予倾斜。
(七)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对非公有制企业用于进入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的贷款,市财政将给予适当的贴息支持。
(八)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与矿产资源开发。对非公有制企业开发矿产资源项目的贷款,市财政将给予适当贴息。
(九)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从事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工程。对非公有制企业从事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项目的贷款,市财政将给予适当贴息。
三、对非公有制企业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市财政将积极协助,搞好项目的申报工作。
四、对上积极争取省和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的服务体系建设,扶持具有示范作用的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加快发展。
(一)支持非公有制企业的人才培训。对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依托大专院校、各类培训机构和企业开展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经营管理、职业技能和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市财政将给予资助。同时,应积极争取省及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中小企业人才培训的支持。
(二)支持搞好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对符合政策并具有一定规模的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在民众创业专项资金方面给予一次性补助。
(三)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对市政府统一组织、非公有制企业参加的出省展览、展销活动,公共布展、整体宣传推介费用及境外培训考察的组织经费,争取在国际市场开拓专项资金方面给予适当补助。
(四)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资本进入担保领域。从2005年起,对新设立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专门从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非公有制担保机构,市财政局视担保机构的规模和运行情况,在各种税费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五、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加快产品开发,创建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产品。从2005年起,凡注册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或产品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奖励。
六、支持政策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加强对政策性担保机构的管理和指导,逐步建立并完善市级政策性信用担保体系。同时,多渠道加大对政策性担保机构的资本金投入,建立政策性担保机构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政策性担保机构应积极扩大信用担保业务范围,增加担保业务品种,简化担保程序,对信誉好、经营稳定、贷款额在100万元以内的小企业,要求贷款担保的,经政策性担保公司审核,可以即刻提供担保。
七、为鼓励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对诚信经营、依法纳税、认真履行各项社会责任的企业,可按照市政府出台的《财源骨干企业奖励规定》享受市政府奖励。
八、对民营企业中管理水平好、加工能力强,为煤机、电机、联合收割机生产提供产品配套的的机械加工企业,可享受市政府出台的《支持装备制造业区域内协作配套发展实施方案》的有关支持政策和税收优惠。
九、规范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收费行为。进一步清理现行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收费项目,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加强对各类收费和罚没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及各种摊派行为,并认真搞好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工作,为非公有制经济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十、会同劳动保障等部门认真贯彻落实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政策规定,落实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等待遇,维护非公制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佳木斯市物价局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具体规定
一、加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力度。清理整顿涉及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的所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二、实施收费许可证制度。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以及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企业或单位向民营企业收费,必须出示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凡不持收费许可证收费的,企业有权拒绝交费。
三、实行涉企收费“登记卡”制度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员持证上岗制度,对收费行为实行有效监督。及时修订、发放《涉企收费明白手册》,让企业明白收费政策。
四、实施收费公示制。各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部门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增加收费透明度。
五、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乱收费行为,对国家和省已明令取消但仍在收费或自立项目、自定标准、超范围、超标准收费和搭车收费等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作用,积极帮助协调解决民营企业提出的价格和收费问题,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六、对民营企业生产的地方新产品、名优产品需要价格部门给予认证的,一律简化成本审核,简化认证程序,实行一次办结。
七、落实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定价自主权。运用价格理论和市场经济理论,指导民营企业科学确定产品价格。
八、完善对民营企业的价格服务。实施六项服务承诺,推行价格政务公开制度。建立与企业定期联系制度,对企业在改制、改组、改造、兼并等过程中涉及的价格和收费问题,积极主动地为其提供价格咨询、价格认证等服务。
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具体规定
一、建立顺畅的市场准入“绿色通道”。要在登记厅专设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登记注册“绿色通道”服务窗口,专门负责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在设立、变更登记中涉及到的前置审批事项、资产重组、分立、合并、股权转让、增资扩股事项等咨询服务。对“绿色通道”要实行专人接待受理、专人审批服务、专题研究解决,并开展特办服务、预约服务、上门服务、延时服务、跟踪服务等特色服务。
二、实施办照“提速工程”。减少审批环节,实施“一审一核”、“并联审批”制度。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的前置审批许可项目外,凡地方性法规、规章设定的前置许可项目,一律不做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的前置许可条件。公开服务内容、办事程序、审批依据、收费标准和依据、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提高工作效率和办事速度,建立集中、统一、高效、“一站式”、“一条龙”的登记服务的体制。
三、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可以自主选择经营范围,除法律、法规规定实行许可经营或经营项目外,只要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经营范围由企业自主决定,只要在企业章程中做出规定,可以按企业申请核定。分公司的经营项目涉及行政审批的,只要分公司提交审批证件,公司可不提交。允许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从事外贸经营活动,经营范围一律核定为“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经营)”;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以收购、兼并、参股、控股、承包、租赁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的,被兼并、收购的国有企业生产经营范围可以继续保留,已办理的专项审批项目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进入的项目除外),原企业名称的主体部分可以继续延用。
四、降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只要注册资本达到3万元以上(含3万元)即可申请登记,其中货币出资应达到注册资本的30%。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允许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公司向外投资剩余净资产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受本公司净资产的限制。
五、对法律不予禁止的投资人,鼓励参与投资经营活动。对党政机关处级以下干部、企事业单位人员、科研院所人员、大学教师对涉农产业参股入股不作限制。
六、放宽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住所证明条件,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设立时不能提供产权证明的,可以出据有使用权的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使用权证明、购买或分期付款凭证、银行产权抵押证明;城镇及农村不能出具产权证明的私人住所,可以由城镇居民委或农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确属使用的证明;以军队空余房产作企业住所的提交经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租赁许可证即可。
七、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凭居民身份证和场所使用证明申办个体私营企业。鼓励港澳居民到我市开办个体工商户。要按有关政策规定放宽外资出资比例,放宽自然人不能成为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出资者的限制,鼓励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市落户。
八、放宽企业集团设立条件,实施重点培育工程。以科技型、外向型和加工型企业为重点,划定培育企业对象,帮助外引内联,壮大龙头,大力发展私营企业集团。放宽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集团设立条件,母公司的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母子公司总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科技型、外向型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母子公司总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且具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的企业,可以申办企业集团。对装备制造、石化、能源、绿色特色食品、医药、林产品加工等行业的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集团资金条件,但子公司尚不规范的,允许母公司先行使用带有集团字样的公司名称,待一年内达到集团登记条件再予以集团登记。
九、鼓励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投资种植业、养殖业、粮食食品加工等行业,进一步活化粮食流通,除玉米、水稻外,粮食收购企业经营其他品种申请登记注册时不需提交粮食收购许可证。允许自然人出资设立的食品加工企业收购用于本企业食品加工所需要的粮食。
十、对农村流动小商小贩(不包括从事粮食收购业户、牲畜贩运业户、运输业户)免于工商登记,对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免于工商登记,由所在区域工商所对其进行备案制管理。
十一、对自然人搞生产经营,无论选择公司制企业、非公司制企业、个体工商户,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充分尊重投资者的自主选择权,积极为其办理登记注册,对尚不具备公司登记条件的,积极引导其办理非公司制企业。
十二、引导支持大型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增创著名、驰名商标,无偿为其提供咨询服务,支持发展自主品牌。市内广告主利用交通工具等运动物体跨市县发布户外广告,申请人在所在县(市)工商局依照《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办理登记即可。
佳木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具体规定
一、放宽对荣获诚信企业、国家名牌、省名牌和已通过HACCP认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实行免检或年检(消费者或有关组织反映有产品质量问题的除外)。
二、对新开办的引资企业、民营企业免去一年的计量仪器设备检定测试费。
三、帮助有能力的企业开展ISO9000/14000质量认证,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
四、只要企业非故意造成的一般质量问题,不予经济处罚。
五、为企业培训人员一律免费(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免收检索情报资料咨询费、标准备案工本费。
七、对新办企业首次送检的产品免费检验。
八、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免费检索。
九、对黄金饰品、皮革制品、纺织面料、服装含毛量免费检测;对民用血压计、眼镜屈光度免费检定。
中国人民银行佳木斯市中心支行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具体规定
一、加大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和创业行动的信贷营销力度。 各金融机构应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加大信贷营销力度,做到信贷支持与完善信贷营销机制相结合、与拓展新的信贷增长点相结合、与下岗再就业工程相结合。制定实施简捷、高效的贷款管理程序,了解和掌握本地民营企业和创业人员对贷款的需求情况,主动发现和培育客户,加大贷款投放力度,提高信贷营销的积极性、主动性,支持民营经济和创业行动的快速发展。
(一)明确信贷支持民营经济和创业行动发展目标。各金融机构应建立针对民营经济和创业行动的具体信贷营销部门,实行信贷营销客户经理制,并从全年信贷增量计划中单独设立支持民营企业和创业行动发展的信贷增长资金,确保民营经济和创业行动的信贷资金投入按3%-5%的速度增长。今年全市民营经济和创业行动的贷款增加额争取达到全市贷款增量的10%。
(二)积极拓展适合民营经济和创业行动发展的信贷品种。各金融机构面向民营企业和创业行动的信贷品种应力求多样化、新颖化、实际化,应全面推行以抵押为前提的存单、房地产、原材料、出口退税单、应收账款等各类贷款形式。提倡以个人财产抵押担保或由企业法人代表、大股东承担无限责任的担保以及由担保公司全额担保的贷款融资新方式,对信用等级达到3A、现金净流量等达到要求的优质民营企业可以发放信用贷款。对民营企业开办银行承兑汇票签发等贴现业务,积极开办民营企业组合贷款、联户担保贷款等适合民营企业自身特点的信贷品种。
(三)确立有利于民营经济和创业行动发展的信贷投向。各金融机构要立足辖区实际,积极探索促进民营经济信贷快速发展的新增长点。一是加大对科技型、技术型、创新型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带动创业行动的发展。对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民营企业,要制定长期的资金扶持计划,可以其成套的先进技术设备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加大贷款的投放总量。通过制度创新、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科技带动,在大力扶持民营企业加快发展的同时,带动创业行动的快速发展。二是加大农业型、农牧产品深加工型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推动创业行动的发展。充分利用国家重点商品粮基地优势,支持以农牧产品深加工项目为主体的龙头企业,围绕粮食等产品的精深加工,支持以水稻为重点的绿色食品基地建设和其他农产品基地建设。各金融部门要根据其生产周期、市场特征及资金需求,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尽量满足其合理的流动资金需求,扶持农业型民营企业向规模化、产业化、科技化方向发展,推动农村创业行动的全面发展。三是加大对出口创汇型和商贸型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拉动创业行动的发展。各金融机构应重点支持以对俄口岸贸易以出口产品加工、修理修配为主的民营企业发展,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发展的新动向,推行与企业发展周期同步的贷款方式和还款方式,对能够提供足值担保、有效抵押的出口型民营企业和创业人员在一定额度内可循环放款。优先为有进出口外汇业务实绩的民营企业办理外汇结算及贷款业务。通过出口创汇型和商贸型民营企业的发展,创造更多的就业机遇和信息,拉动创业人员的市场发展导向。四是加大安置就业型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促动创业行动的发展。各金融机构应对有能力吸纳下岗职工的民营企业积极发放贷款,并对下岗职工自办和联办的民营企业,根据资金需求,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在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有效支持再就业工程的实施和扩大。
二、改进和提高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和创业行动的整体服务水平。改进和提高金融服务对促进民营经济和创业行动的快速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围绕金融服务,各金融机构应重新认识金融服务的理念,提高金融服务的水平,更新金融服务的方式,促进自身和民营经济与创业行动的快速健康发展。
(一)创新服务理念,为民营企业和创业人员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各金融机构要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区域经济政策改进信贷管理办法。针对民营企业和创业行动的资金需求特点,创立新的服务理念。成立专职负责民营经济和创业行动发展的信贷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专门研究、制定、督促和落实支持民营企业和创业人员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明确支持民营企业和创业行动发展工作目标和具体的实施步骤。应积极改善金融服务环境,提高金融服务质量,以新的金融服务理念支持民营经济和创业行动的快速健康发展。
(二)提高和改进服务手段,为民营企业和创业人员提供方便、快捷、安全的金融服务。提高和改进银行账户、结算、汇兑、转账、代理等日常业务的服务手段,积极运用多种金融工具,提供高质量、高效率、多功能的服务。可以针对民营企业贷款需求急、频率快、金额小的特点,做到减少信贷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根据民营企业生产周期、市场特征及资金需求实际,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制定有别于大中型企业的评级标准和授信标准,合理确定民营企业授信额度,允许其在有效期和授信额度内循环使用,随还随借,加快资金周转;可以充分利用票据融资手段,及时缓解企业资金不足的困难。
(三)更新服务方式,为民营企业和创业人员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各金融机构应设立民营企业和创业人员服务窗口,提供包括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理财、咨询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帮助民营企业根据其生产能力和发展状况,分阶段做出资金需求计划,避免信贷资金的闲置和浪费。各家银行应针对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主等新的信贷增长点,推出个人投资经营性贷款业务,在风险控制的限度内放低贷款门槛,根据贷款人的实际投资经营资金需求量、抵押力和资信情况灵活界定贷款额度,尽量满足客户融资需求。
三、建立健全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和创业行动的考评推进机制。 为了确保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和创业行动年各项措施的有效落实,人民银行将会同市委、市政府的相关部门,建立考评推进机制,构建沟通协作考评监督整体推进平台。各金融机构须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反映问题,向企业宣传金融服务,加强协调、监督和信息共享,促进民营经济和创业行动的快速发展。
(一)加强沟通协作,构建金融整体支持平台。各金融机构应加强对民营经济的研究,有针对性地制定支持民营企业的信贷管理政策及措施,充分发挥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主体作用,加大支持地方民营经济力度,在金融系统形成共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共识。通过不定期组织银企见面会、项目资金对接会等方式,促进银企沟通和联系,为金融部门发放贷款提供可靠依据。结合地方产业政策,对重点企业可经协调、沟通,待银企双方达成合作意向后,确定重点支持序列。
(二)加强金融创新,构建信贷营销支持平台。各金融部门应针对我市民营企业和创业企业发展的特点,建立和改进信用评价体系,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大力开发适合其特点的信贷业务品种和贷款发放形式,科学确定授信审查指标和额度,加大信贷营销力度,切实解决民营企业和创业人员贷款难的问题。
(三)遵循市场导向,构建重点企业创业营销平台。各金融机构在信贷投放中,应以市场为导向,着重支持科技型、就业型、农产品深加工型、出口创汇型民营企业的发展,扶持重点企业做大做强,培育民营骨干企业和知名品牌,在民营企业快速发展的同时拉动创业行动的开展,最终实现银企双赢。
(四)加强风险管理,构建违约客户信息共享平台。各金融机构应在加强贷款风险管理的基础上,实行违约客户的信息共享。建立违约客户信息共享机制,定期相互交换违约客户名单,从而控制贷款风险,培育优良客户。
佳木斯市环保局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具体规定
一、鼓励支持民间投资主体在我市发展环保产业,以各种形式参与环境污染治理。
二、积极为民间投资主体提供环保政策、环保技术咨询服务。
三、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便民、高效的原则,进一步减少环保行政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四、对环境影响较轻,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取消专家评审,直接对报告表进行审批。
五、对环境污染较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取消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的编制和专家评审,可直接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专家评审和报批。
六、推行“一次性告知”、“一站式服务”和“项目代办制”服务体系。对非公有制企业申报的事项,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窗口直接受理。并实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和代办制,缩短审批时限。
七、建立和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将所有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律依据、办事程序、收费标准等向社会公开,为促进佳木斯市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环保服务环境。
佳木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具体规定
一、制定《佳木斯市食品行业诚信企业考核评价标准》,鼓励食品企业争创星级诚信企业,并采取评价激励措施。
(一)对一星级、二星级食品企业由所在地市(地)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在媒体公示表扬。
(二)对三星级食品企业由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在媒体上公示表扬;减少对生产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检查次数或抽验频次;协调工商年检当年免检;在招投标、评先选优中优先;允许企业使用此评定结果进行商品(或服务)的广告宣传。
(三)对四星级、五星级食品企业由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在媒体上公示表扬;协调工商部门予以两年免检照顾;除专项检查和被举报外免于日常检查;在招投标、评先选优中优先;允许企业使用此评定结果进行商品(或服务)的广告宣传;申请特许经营或资质评定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协调有关部门在信用担保、贷款贴息、产业扶持政策等方面给予支持。
二、以食品协会、药学会名义成立中小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服务中心,为企业发展提供相关服务。
(一)负责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招商及产品推介活动。
(二)组织专家评估、论证。
(三)协调企业间矛盾、规范不正当经营行为。
三、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申报事项,需市局初审的,在企业申报资料不完整时可边审边整改边补足;对国家和国家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省、市新出台的有关政策法规要及时转达给企业,并提供培训、指导与服务。
四、实行药品、医疗器械安全分类管理信用等级制度,对达到守信等级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除专项检查和举报外,适当减少或免除日常监督检查项目;优先办理行政审批、审核手续。
五、为促进农村药品“两网”(监督网、供应网)建设快速、健康发展,调整开办药品供应网审批时限。受理5个工作日;审查由原30个工作日调整为15个工作日;验收发证由原15个工作日调整为8个工作日。乡(镇)、村(屯)开办零售药店或药品专柜由县(市)级药监局负责组织验收,以缩短办事时限和减轻行政相对人办事费用。
六、鼓励和支持开办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配套管理办法,境内开办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企业由该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审查时限为30个工作日,并为其提供申请材料标准示范文本;对申请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和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倾情为其服务,提供法律指导,帮助企业准备各种申报材料并积极与上级审批部门联系,得到尽快审批。
佳木斯市畜牧局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具体规定
一、关于设立畜牧业发展资金,切实增加对畜牧业的投入。根据中央1号文件提出的“要加大良种良法的推广力度,大力实施畜禽水产良种工作,搞好畜禽良种繁育基地建设和扩繁”的政策规定,决定以2004年畜产品龙头加工企业上缴财政税收总额为基数,每年增加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全部拿出返还畜牧业(一年一定),建立畜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畜禽品种改良、良种引进补贴、科技推广普及等,资金使用由畜牧部门确定资金使用方向,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审核,报市畜牧业领导小组批准后使用。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设立畜牧业发展资金,用于支持畜牧业发展。
二、关于畅通畜产品运销。大力鼓励支持创办各类畜产品运销中介服务组织,对中介服务组织向畜产品龙头加工企业交售畜产品的固定运输车辆,凡持有公安和畜牧部门共同发放的“畜产品运销专用车”标识的运输车辆,在环路以内的限制通行时间内可按规定路线予以方便通行。各类畜禽运输改装车辆在限高内所带护栏,交警部门不扣车,不扣证,不罚款。对轻度违章的畜产品运销车辆先放行后处罚。
三、关于畜产品交易管理费。凡持市畜产品运销协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和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畜产品专业贩运户,可由畜产品运销协会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调申请办理减免工商管理费。持有营业执照的外地畜产品运输专业车辆到我市贩运畜产品,各部门要放宽政策,予以大力支持,以促进畜产品的市场流通,把我市的畜产品打入外埠市场。
四、关于养殖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为全面落实国家发改委特急发改价格[2004]1124号文件和黑价格字[2004]145号文件精神,关于“农业经济作物和养殖业用电执行非普工业电价的,一律执行农业生产电价”之规定。凡持有畜牧部门发放的《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养殖场(户),可到当地电业部门办理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的审批手续,享受养殖用电的优惠政策。
五、关于建设畜舍用地及免收建设规划费。加大对畜牧规模养殖的扶持力度,对畜牧用地要简化手续,优先解决。规划部门规划畜牧养殖园区、专业养殖小区和标准化畜禽舍,免收规划管理费,只收工本费。
佳木斯市商务局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具体规定
一、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办理外贸经营权备案登记手续与其它所有制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二、鼓励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外经贸合作,引导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重点开拓俄罗斯市场。
三、对于参与境外矿产资源、石油、天然气与森林资源开发的非公有制企业予以重点支持。
四、支持企业申请国家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积极开拓国际市场。
五、鼓励支持非公有制企业积极参与国有企业改制、购并。
佳木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具体规定
一、本着:“响应市委、市政府号召,为民营企业办实事;服务现场办公,为民营企业解忧难”原则做好扶持民营企业工作。
二、在职能范围内对民营企业进行超长服务,特别是企业搞独家产品宣传、庆典活动,我局将现场办公、服务上门,做到特事特办。
三、对民营企业上报的项目涉及到费用问题,我局按照招商引资扶持企业的原则,根据项目大小的实际情况,对收费金额给予减免,保证为企业减少经济负担,做好服务工作。
四、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的指示精神,与民营企业建立勾通联系,做好协调工作,做到能办的立即办,有问题的尽快协商,树立全心全意为民营企业服务的宗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