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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商标注册人所有的同类或者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在商标转让过程中是否应当一并转让?

阅读:268 次 时间:2005-12-29 稿源:网络资源

根据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2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未—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从实际生活来看,如果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并转让,这些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注册人就可能出现不同,使得消费者无法辨别和区分商品的来源。为防止这些问题的出现,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种

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这一规定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也同样适用。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6条第2款的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移转;未一并移转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该移转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法律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5、2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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