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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注风击中“商标法”软肋

阅读:476 次 时间:2005-12-23 稿源:网络资源

持续已久的商标抢注风最近在四川(四川商标注册)尤其是成都地区愈演愈烈:文化名人李伯清的名字被抢注;泸定桥、大渡河等红色旅游景点名称被抢注;“康定情歌”被抢注……有的还抢注类似商标,如与五粮液相似的“玉粮液”,与豪吉相似的“豪古”、“豪杏”等等。(12月21日《人民日报》)

我国法律规定,每个自然人都可以申请注册商标商标法中并没有关于抢注类似商标的规定,相关法律的欠缺无疑导致了类似抢注行为愈演愈烈。这不仅严重干扰了市场秩序,而且对商标法的权威性提出了挑战。

首先,应当拒绝那种实无所指的“空壳商标”注册。注册商标的使用是为了满足注册者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之需。而这些抢注“空壳商标”者并不是为了经营商品,只是为了买卖商标从中牟利。注册商标的审批是一个严谨而繁琐的过程,需要经历查询、填表、审核、交费等一系列相关手续,大量以牟利为目的的“空壳商标”无疑是对商标注册资源的极大浪费。

其次,明确注册商标的受理范围,杜绝谐音、暗指等有不良影响的商标出现。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有“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的规定,但怎样才会产生误认和混淆,什么样的影响才是不良影响,这些却语焉不详。“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属于国际惯例,但我国商标法在这些方面还有待完善。去年12月几乎同时发生的两起商标注册事件给人们留下了很深的印象,“金喜膳”商标遭到了拒绝,而“留得华”却侥幸过关。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使得有关部门在处理类似事件的时候不可避免地陷入了两难境地。

因此,尽快完善相关规定,杜绝此类事情的再度发生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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