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近些年来,自己办网站的青年人越来越多,很多在校学生也涉足其中。大学生小陈不仅创办了网站,还给自己的网站名称申请注册商标。但小陈发现,同名的网站很多,那是否都侵犯了他的商标权呢?今天,北京市律师协会商标法律事务委员会主任马翔律师给小陈做出解答:他只提出申请,并未实际获得商标专用权。如果获得商标局批准,同名网站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问题
给自办网站申请注册的商标满天飞是侵权行为吗?
小陈是北京某大学生物化工学院一名学生,去年他为自己的网站注册了商标———“心灵驿站”,现在网站已经投入运营,但小陈发现现在有很多网站都在用这个名字,用任何一个搜索引擎都能搜到很多,因此,小陈想知道这算不算侵权行为?而现在还有一家网站在3721注册了“心灵驿站”的网络实名,而网络实名就是一种可以通过敲击中文域名而直达网站的访问方式,小陈认为在网络环境下,网络实名应归在42类注册此商标的个人或集体所有,而3721提供的这种服务显然是在用自己注册的商标,在自己注册的类别进行营利,而商标的使用在其注册类别中应该是具有独享权的,所以小陈希望相关专家能给我一个较确定的解释。
专家律师解答
北京市律师协会商标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马翔律师
申请注册商标不同于已核准商标
马翔律师表示,申请注册的商标和已核准的商标是两个概念。商标注册从申请到核准要经过很多法定程序。小陈已递交了“心灵驿站”商标注册申请或者说商标局已发受理通知书,并不意味着他已经取得了“心灵驿站”商标专用权。小陈仅仅是递交了注册申请,这一行为的法律意义在于,如果没有他人在先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那么小陈的申请具有在先申请权。经过商标局的实质审查,不违反商标法的规定予以核准注册并初审公告,公告期满无人提异议,这时小陈的“心灵驿站”商标才在网站服务上享有专用权和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利。根据马主任的经验,这一过程需要二年左右的时间。也就是说如果小陈的商标申请顺利的话,明年才能核准注册。取得了“心灵驿站”的商标专用权后,他人未经许可只要在网站服务过程中将“心灵驿站”用作区别网站的标识,不管是否注册了“网络实名”,均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在相同服务上使用相同商标的侵权行为。除非其他网站使用“心灵驿站”作为网站商标的时间比小陈早,影响比较大,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把小陈的商标撤销。否则小陈完全可以主张权利,制止侵权,要求侵权网站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孙莹王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