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诚实信用”与“公平竞争”原则,因此,不应予以注册。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收到异议申请后向郑州市一笑茶园饮料制造有限公司发出了《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该公司于2004年6月16日进行了答辩,他们答辩的主要理由是:
一、“实话实说”是中国人的语言文化,非异议人独创。
“实话实说”是几千年以来中国古老文化的沉淀,属于常用词组、成语。反映了中国人民的思想品质:说老实话、做老实事、实事求是、实话实说。从词意本身来说,是说用直截了当的方法讲出真实情况,讲究实事求是。中央电视台看好这句名言,选择了这个词做了专题栏目。但这个词是历史上老祖宗留下来的,是中国历史文化的精品,并非异议人独创。中央电视台在电视栏目中选择了中国精典文化。其他人也是可以学习和借鉴的。你有继承和采用传统文化的权利,别人也有继承和发扬传统文化的权利。所以,异议人无权阻止被异议人用“实话实说”词语的权利。异议人说,实话实说是专为该节目设计的名称,过去并无如此使用。好象实话实说是异议人专有,其实并非如此。这种词语在多领域多方面经常出现。如在网络上我们看到的带有“实话实说”的文章有:《传媒人薪水实话实说》、《基金应该实话实说》、《李咏实话实说》等。所以实话实说并非异议人专有。
二、在不同类别申请“实话实说”商标,应当获准注册。
被异议人介绍该企业成立于新世纪的开端,是集食品行业的开发、科研、生产于一体的现代化企业,主要生产槐实茶饮料,该企业产品品牌定向在以文化带动经济。他们申请注册了“一笑茶园”、“拾金不昧”、“实话实说”等商标,而且还准备申请“实事求是”、“望梅止渴”等传统文化商标。商标是区别不同产品或服务企业来源的标志。异议人“实话实说”虽然在38类申请过“电视会议、电视播放”、42类“法律服务、法律研究”等服务项目,但均属服务商标类。与我茶饮料有明显区别。即使在第9类,异议人注册了“电子出版物、录音载体”等与新闻媒介有关的产品,与被异议人的饮料产品也相差很远,产品并不类似。消费者能将这些产品或服务区别开,观众看了中央电视台的实话实说,不会想到我们的饮料产品。消费者看了或购买了我公司的产品,不可能会认为我企业与中央电视台的电视传播有什么联系。所以消费者不会将异议人的服务或产品与被异议公司饮料产品相混淆。异议人虽然在9类、38类、42类注册了“实话实说”商标,也不能阻止被异议人在32类注册“实话实说”商标。
三、被异议人认为其“实话实说”商标申请注册合理合法,应当获准注册。
被异议人郑州市一笑茶园饮料制造有限公司认为该公司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依法申请商标注册。在饮料类并不与在先权利人发生冲突,在相关类似产品上也不侵犯任何人的权利,异议人自述“实话实说”是驰名商标,这不符合事实。因为中央电视台本身具有电视媒体的广泛宣传能力,所以在媒体宣传方面具有一定知名度。但“实话实说”并非是驰名商标,而且这种知名也只是在电视播放中的印象,还提不到驰名问题。只是那个栏目有一定认知度。被异议人认为自己企业具有科技创新特点,所以近两年发展很快,也有很大影响和知名度。其企业饮料被评为安全放心品牌,该企业总经理还参加了由世界旅游组织、博鳌亚洲论坛和香港特区在香港召开的《国际旅游合作大会》,向旅游市场推出了槐实茶、六味神茶等系列饮料产品,销往祖国各地。2003年企业被河南省有关部门评为“全省个佳诚信企业”。他们认为企业不分大小,权利地位是平等的。驰名不驰名不是自封的,不管什么企业经过努力都可以由弱变强,由不出名变成知名、驰名。
被异议人在答辩书阐明,该公司在32类饮料上申请的“实话实说”商标,符合商标法和其他法律规定,具有显著特征。并不侵害他人的在先权利,所以,恳请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依法裁定,维护该企业的合法权益,对于他们在32类饮料方面已被初审公告的3247284号“实话实说”商标给予注册。
目前该案件正在审理之中,被异议人在32类“无洒精饮料”等商品上申请的“实话实说”商标,能否给予注册,要看国家工商总局的最终裁定。
2003年10月28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商标公告》第901期1068页刊登这样一则商标初审公告:“郑州市一笑茶园饮料制造有限公司”2002年7月19日在32类无酒精果汁;矿泉水(饮料);可乐;啤酒;水(饮料);果汁饮料;无酒精饮料;汽水;果茶(不含酒精)申请的“实话实说+SHIHUASHISHUO”商标给予初审公告,初审公告号为3247284号。
2003年11月20日,中国中央电视台针对郑州市一笑茶园饮料制造有限公司申请的“实话实说”商标提出了商标异议。中央电视台的商标异议理由主要是:中央电视台是众所周知的、全国最重要的、影响最大的新闻媒体,肩负政治、经济、社会各方面的宣传任务舆论导向作用,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与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一举一动受到全国人民的关注。中央电视台是全国收视率与影响力最大的媒体,其中一些节目更是受到广泛的欢迎。深受广大观众喜爱的《实话实说》节目就是其中之一。
《实话实说》节目是中央电视台第一套节目播出的一档谈话栏目。自开播以来荣膺四界中国新闻一等奖和中国电视名牌栏目称号。异议人在“实话实说”的设计、创作、表演和播放中,也投入了大量的人力与物力,使其具备了相当的艺术价值,并建立了良好的信誉。因此,可以说“实话实说”栏目已经形成了异议人的无形资产。实话实说栏目作为一个具有很高知名度的节目,具有很高的声誉,其栏目名称“实话实说”已经是这种信誉的载体。“实话实说”的信誉凝聚了异议人的智慧与劳动。这种信誉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异议人已经在第42类知识产权许可、版权管理、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注册了第3071926号“实话实说”商标;在第38类无线电视广播、电视播放等上注册了第3071544号“实话实说”商标;在第9类电子出版物、录音唱片等上注册了第3071833号“实话实说”商标,上述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实话实说》通过主持人、嘉宾、观众的共同参与和直接对话,在生动活泼的气氛中层开社会生活或人生体验的某一话题。栏目长度45分钟,至今已播出节目近400期,由于“实话实说”节目的质量、创意以及播放时间的安排,外加主客观原因形成的中央电视台特殊的媒体地位和影响力,使得“实话实说”在电视观众中几乎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事实上已经具备驰名商标的条件,应当作为驰名商标给予保护。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的商标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属于模仿他人驰名商标注册的行为,应当给予制止。
异议人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实话实说”的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与“公平竞争”原则。首先,被异议人对中央电视台的著名栏目“实话实说”应当说是十分了解的,也非常清楚其知名度。被异议人是故意将申请人栏目的名称作为自己的商标申请注册,目的在于利用异议人自己创立的“实话实说”的知名度与信誉,来用于自己的商品,达到推销自己的商品目的。被异议人的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所规定的”诚实信用”与“公平竞争”的原则。
由于异议人的栏目“实话实说”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被异议人一旦作为商标用于其商品上,会使公众以为其商品为异议人提供或监制或与异议人实话实说节目有某种关系,影响异议人的声誉。异议人作为国家、社会与人民的重要媒体与舆论工具,维护其良好的声誉,不仅对于其本身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且是件关系到国家与人民切身利益的大事。而被异议人将“实话实说”作为他的商标注册和使用后,其商品质量的好坏会对异议人的声誉造成相当大的影响。如果商品质量差,会极大的损害异议人的声誉,尤其是对于这样一个有很大影响的栏目,会产生难以估量的不良后果。
异议人向国家商标局阐述,被异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关于驰名商标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知名商品名称、《民法通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