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文化的李某某原系江西(江西商标注册)汇仁集团制药有限公司驻安庆办事处的一名业务员。作为厂方派出的业务代表,李某某理应维护本企业商品的声誉。然而,恰恰相反的是,他非但没有这样做,反而伙同他人干起了用别的厂家生产的产品冒充自家产品的勾当,结果被马鞍山市药监局查获。近日,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李某某及同伙人谢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分别处罚金1.5万和1万元。
1999年9月,李某某开始来马鞍山做“汇仁”牌系列产品销售业务。其间,认识了开保健品商店的谢某,并向她借了一些钱。2002年10月,李某某与谢某商议,以营利后先行偿还欠谢某的借款为条件,双方合作,用其他品牌的肾宝冒充注册为“汇仁”商标的肾宝以谋利。同年11月,李某某委托他人购回与“汇仁”牌肾宝合剂药瓶外观相似的江西南大博仕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肾宝糖浆作为样品,同时向谢某提供了印制商的联系方法。谢某遂出资从江西南大博仕制药有限公司分三次购得无包装肾宝糖浆7200瓶,并在浙江(浙江商标注册)省温州市印刷假冒“汇仁”注册商标的外包装、内盒包装、瓶贴、不干胶封口、说明书、产品合格证(装箱单)共计10000套。两人共计制造了250箱6000瓶的假“汇仁”肾宝合剂。
制假过程完成后,李某某便利用其汇仁制药有限公司业务员的身份对外售假。首批207箱计4968瓶假冒“汇仁”牌肾宝合剂很快便卖到了马鞍山市某药店。去年12月,马鞍山市药监局在对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几家药店所售的“汇仁”肾宝合剂的说明书和防伪标志存在着一些差异,循着这一踪迹,该局一举查获了李某某、谢某制售假汇仁肾宝的犯罪事实。其后,该局迅速采取行动,扣押了两人尚未销售的假药30箱、已销售到某药店的假药1956瓶及李某某的手机一部。不久,此案又被移交给马鞍山市公安局作刑事案件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