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沈阳薇薇状告京都薇薇商标侵权案一审宣判:京都薇薇构成侵权,赔偿沈阳薇薇经济损失50万元。同时,法院驳回了沈阳薇薇要求确认“薇薇”为驰名商标的请求。
沈阳薇薇美容有限公司(下称沈阳薇薇)成立于1989年10月,在辽沈地区享有一定的知名度。1996年,沈阳薇薇取得了国家商标局核准的“薇薇”文字与图形(W变形标识)组合商标。
“北京(北京商标注册,北京商标注册代理)京都薇薇美容技术开发公司(下称京都薇薇)从1998年起,开始在北京及沈阳的一些媒体上利用‘薇薇’及W的变形标识进行宣传……发现京都薇薇在沈阳开了两家分店……”
今年3月,沈阳薇薇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京都薇薇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00万元,并要求确定“薇薇”为驰名商标。
据悉,该案是沈阳市迄今为止索赔数额最大的一起商标侵权纠纷。
9月1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法庭上,被告京都薇薇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京都薇薇还认为自己从未在沈阳从事任何经营活动,“侵权行为”是沈阳另一家美容有限公司所为。
12月4日,沈阳中院对此案一审宣判:京都薇薇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沈阳薇薇经济损失5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