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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被“改版” 剑南春起诉“璧南春”

阅读:396 次 时间:2003-12-11 稿源:厂长经理日报

剑南春酒厂状告四川(四川商标注册)省东圣酒业有限公司、重庆(重庆商标注册)市璧南春酒厂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于12月9日在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导致双方对簿公堂的是白酒“璧南春”与“剑南春”相似的商标标贴。

剑南春起诉缘于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2002年6月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获4800瓶标有“璧南春”字样的瓶装白酒,认定其包装装潢与知名商品“剑南春”相近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对重庆市璧南春酒厂作出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同年8月,绵竹市工商局根据剑南春酒厂的投诉,根据查获的璧南春瓶装酒的包装、瓶贴,对四川东圣酒业有限公司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及罚款的决定。由于行政处罚适用法律范围有限,剑南春酒厂遂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法律诉讼,索赔人民币300万元。

剑南春酒厂称,经查获的璧南春瓶装酒其包装装潢与中国驰名商标剑南春的整体标识极为相似,其外包装的纸盒及酒瓶的图案组合、颜色与剑南春并无多大差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以及《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其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不正当竞争行为。且重庆及绵竹工商行政管理局都分别对二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但当事人并未在有效期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说明其对工商局的处罚并无异议,默认其行为是违法行为。

东圣酒业认为同重庆市璧南春酒厂的合作属生产合作关系,实质是向重庆市璧南春酒厂销售散酒,因此东圣酒业并不构成侵权,而且“璧南春”十几元的零售价格与剑南春100多元的价格相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重庆璧南春酒厂也列举了大量的证据。他们认为“璧南春”使用的是“明飞牌”注册商标而并非剑南春商标,其音、形、意与剑南春相去甚远,其名称是根据当地一个叫“璧南关”的地名而来,其产品标价及广告语都证明了自己的品牌,并未形成相关公众对商品造成混淆和误认,并不构成商标侵权。

璧南春酒厂与东圣酒业对双方合作关系产生较大分歧。璧南春酒厂并不认同与东圣酒业之间是买卖关系而是明副其实的合作关系,“璧南春”的包装、瓶贴上均标注双方合作出品字样。双方在合作协议中明确提出,由双方合作生产“璧南春”酒,由璧南春酒厂提供“明飞牌”注册商标、标识、内外包装图案。东圣酒业同意在该产品包装上使用东圣酒业国家论证认可标准和各种技术指标、数码,包括图案。

双方据理力争,经过3个多小时的庭审,法庭将择日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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