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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应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

阅读:321 次 时间:2003-12-21 稿源:中华工商时报

随着加入世贸组织,我国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这三部主要的知识产权法都已经修改完毕,但是知识产权保护在中国仍不能尽如人意。而作为知识产权单行法赖以依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已经实施了10年,但是由于我国市场秩序、环境的巨大改变,从目前来看仍存在着许多亟待修订完善的地方。

那么怎样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知识产权的附加保护,在近日召开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十周年座谈会上,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郑成思。

郑成思认为,中国的知识产权单行法确实已经相当完备了,但是如果没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附加保护,那么完善的知识产权单行法离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还有相当长的路。

我国知识产权单行法的保护要件,使一大部分本应受到某种保护的客体被漏掉了,而仅仅依靠中国极幼稚且多半是从境外不完整引进的“民法解释学”,又很难补上这个漏洞。在这种情况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附加保护就显得十分必要,但是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世贸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等国际机构的竞争法条相比,也存在着很多漏洞。

世贸组织的知识产权协议把过去仅仅在侵权法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才能找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作为“未曾披露的信息”,提升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与作为“已经披露的信息”的其他知识产权客体平起平坐,但是在我国成文法律中尚未明确涉及到这种提升的商业秘密保护。

例如,在世贸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协议中,对于受保护的要件都只提到“不为公众知悉、有商业价值、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三个条件,而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再次之外,还提出了“具有实用性”,由于有了这一项额外的条件,一切尚处于理论研究阶段的开发资料,如被人不经许可拿走是受不到中国这部法保护的。

那么,对于“实用性”,专利法如此要求可能并不过分,因为这是一种“强保护”,但是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予的“弱保护”也要求“实用性”就有点过分,就失去了“兜底”或“附加”保护的意义。

以前中国法院就遇上过只差一步就进入可应用阶段的科研资料被拿走的官司,却使法院“依法”无从判决。针对这种情况,立法部门应该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认真考虑,两个国际组织为什么只要求三个条件。

此外,世贸组织没有涉及,但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已经涉及的部分,我国法律的缺漏就更大了。

比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把“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列为禁止的内容之一,是无可非议的,这也可以看做是对于商标法的补充和“兜底”,不过商标法更需要兜底的,是针对未注册商标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因为中国商标(中国商标网)法中只有一条对于未注册、但已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在他人恶意抢注的情况下给予有限保护,除此之外,接他人未注册商标为自己牟利的情况该由谁去管?

郑成思认为,这应该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来管,但是其却没有管起来。这样的话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示范法条”中有关对未注册商标保护要求的大部分,在中国法中就落空了。

像以上谈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这种“弱”的“附加保护”,有的时候看似不如知识产权单行法中的“强”保护那么重要,但却是保护诚实经营者们的创新努力所不可缺少的。随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继续完善和修订,相信其对于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将日益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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