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城长达三年之争的“圆梦”与“圆梦园”两家婚纱影楼商标案一审宣判。这也是我省首例因要求保护注册商标专有权而撤消企业名称的案件。
“圆梦”与“圆梦园”仅一字之差,可是给不少人带来麻烦。比如投递公司误将“圆梦”订的杂志送到“圆梦园”;新娘来这家化妆,而新郎却去另一家接人等。原告“圆梦”认为,“合肥圆梦婚纱影楼”自1994年11月21日后业务不断发展壮大,于2001年3月从济宁圆梦公司手中购得“圆梦”商标独占使用合同;而被告“圆梦园”却从2001年3月成立“合肥圆梦艺术摄影公司”,经营场所还同在长江路上,加上其在宣传上故意将“圆梦园”中的“圆”字变小,混淆消费者视线,给其经营造成巨大损失。
法院经查认为,“圆梦”作为注册商标,被告行为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被告的企业名称虽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但与原告的商标专有权发生冲突;被告使用的企业字号“圆梦园”在客观上已在社会上和消费者中造成混淆……据此,法院一审作出判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3293元;停止在服务标识、广告、网页上使用“圆梦”字样,企业名称不得再用“圆梦园”字样;并在合肥市的媒体上刊登申明以消除影响。
(陈德银孙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