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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家菜商标侵权案一审判决

阅读:272 次 时间:2004-12-16 稿源:新华网

百年谭家官府菜遭遇的商标权官司,初步有了结果。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5日就北京饭店诉四川(四川商标注册)谭氏官府菜餐饮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商标侵权一案,认定四川谭氏官府菜北京分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北京饭店的商标专用权,并判赔偿北京饭店经济损失20万元。

北京饭店的谭家菜是产生于清末民初的著名官府菜,始创于清朝末期的谭氏官宦家庭,在海内外享有较高声誉。自1958年以来,谭家菜名师在北京饭店独家烹制谭家菜,口传身授一脉相传的谭家菜制作技术,并相继开发一系列新菜点,使谭家菜的精湛制作技艺在北京饭店得以保存和发展。

为了保护“谭家菜”这一金字品牌,1995年和1996年间,北京饭店申请注册了“谭家菜”和“谭”“谭府”等商标。2003年3月26日,“谭家菜”商标被北京市工商局评为“北京市著名商标”。

据介绍,今年8月17日,北京饭店发现四川谭氏官府菜餐饮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在店内正门门厅的正上方悬挂“谭府”牌匾,并在多家媒体刊登大幅版面的广告,广告中出现了“谭家菜”和“谭”字样。北京饭店认为,被告的侵权行为使该饭店客源大量减少,给他们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停止侵权行为,承担因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赔礼道歉。

对北京饭店的侵权指控,谭氏官府菜方面则完全予以否认。他们认为,谭家菜作为一种流传百年的菜肴,已成为菜系通用名称,就如川菜、粤菜等,不应由北京饭店独享。

北京饭店代理律师马翔则认为,由于北京饭店的谭家菜烹制技术独特且不外传,有着特定的消费群体,国内餐饮行业中没有广泛烹制谭家菜,谭家菜不是菜系的通用名称。“谭家菜”等商标是北京饭店的注册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成为北京乃至全国知名的服务商标,是我国餐饮业的老字号。

法院在经过审理后作出判决,要求被告方停止侵犯北京饭店所享受的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判令被告赔偿北京饭店经济损失20万元。法院同时驳回了北京饭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链接

商标专用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2年8月23日通过、1993年2月22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国务院于1993年7月15日批准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1)经销明知或者应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2)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3)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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