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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商标争议告一段落 法院判决“喜力”商标重新复审裁定

阅读:336 次 时间:2004-1-2 稿源:北京青年报

本报讯 近日,市一中院审结了荷兰海尼根公司诉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喜力”商标争议案,法院判决撤销商评委所做的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并判令商评委就该商标异议重新作出复审裁定。

海尼根公司经国际注册的“HEINEKEN及图”商标,于1992年在我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该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啤酒。1993年,海尼根公司在中国注册了“喜力”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也是啤酒。1997年7月,海尼根公司在烟草、烟具、火柴等商品上在中国注册了“HEINEKEN”商标。1998年9月,泰中公司在烟草等商品上申请注册“喜力”商标,该申请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后,海尼根公司认为“HEINEKEN及图”及“喜力”商标均为驰名商标,烟和酒是有密切联系的商品,泰中公司上述商标注册会淡化商标知名度和显著性,引起消费者误认,故先后向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和复审申请,但均被驳回。海尼根公司不服,起诉到市一中院。

法院认为,海尼根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喜力”及“HEINEKEN”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商标评审委员会以此认定“喜力”及“HEINEKEN”商标不是驰名商标是正确的。然而,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海尼根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其在异议复审期间未向被告提供的新证据,用以证明“喜力”商标为驰名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应结合上述新证据重新作出评判,所以市一中院依法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所作的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并判令其就该商标异议重新作出复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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