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家的“私权”必须依法保护
涵子
我国《民法通则》把知识产权确定为私权,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律和法理上确定为私权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商标作为一种私权利在国有企业中却是“公家”的财产,它与有形资产共同构成国有企业的财富,是国家的宝贵资源。因此,确保它的安全毫无疑问应是企业的重要责任。
然而,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由于一些国有企业的无形资产意识淡漠和责权利不够明确,知识产权保护在国有企业中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致使“公家”的私权利大量流失,给企业的发展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和潜在的危机。
与中粮集团在利用外资办企业过程中所遇商标权切肤之痛类似的,在现实生活中其实不乏先例:1994年日本松下公司与杭州(杭州商标注册)金鱼电器公司合资,成立了杭州松下家用电器公司,于是在洗衣机行业中“金鱼”从此不见了,取而代之的是“松下爱妻号”;1995年韩国三星电子与苏州香雪海公司合资,建立了苏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以后“香雪海”牌电冰箱如雪花落,“三星”则熠熠闪光。在洗涤品行业,上海(上海商标注册)“白猫”、广东(广东商标注册)“高富力”、“中意”商标,合资后均被外方控制,乃至被实行了“安乐死”。这一件件令人心痛的案例,均说明我们的国有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战略上的失误。
国有企业无形资产的防线只有靠法律来保护,才是坚固的。“合作诚意”、“爱国热情”在利益的评判中是无力的。这是我们交付了巨额学费后才认识到的。
当今社会已进入知识经济时代,尤其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知识产权是市场的“制高点”,已为人们所认知。如何在涉外经济活动中保证国有无形资产的安全,不但是企业切身的事,更是摆在有关政府和立法机关面前的重大课题。不久前,在博鳌商标与企业发展论坛上,著名知识产权专家、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刘春田就尖锐地提出,国有企业无形资产的流失该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各界呼吁,通过立法建立责权利分明的国有企业无形资产保护机制,把造成国有企业无形资产流失的责任人置于法律规制的范畴内,对那些恶意转移国有无形资产,且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法律的制裁,把确保无形资产的安全纳入法制轨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