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济宁讯在媒体上刊登出售煤球机的广告,广告页面上印上“兖矿煤业”的字样和图形,淄博万科工贸有限公司的这一做法引起了“兖矿煤”不满。今年7月22日,“兖矿煤”的商标持有者——兖矿集团有限公司一纸诉状将淄博万科告上法庭。9月7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11月28日法院审理终结并做出判决,认定“兖矿煤”为驰名商
标,淄博万科应停止侵权并赔偿对方经济损失2万元。
兖矿集团有限公司自1994年以来,一直使用“兖矿煤及图形”商标,该商标由“兖矿煤”三个汉字及由红黑两色火焰组成,2001年3月14日获得注册。但今年3月以来,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发现,被告先后在山东(山东商标注册)、河北(河北商标注册)等地的报刊及其他媒体上刊登煤球机出售广告,广告页面上印有“兖矿煤业及图形”商标。被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足以造成相关公众对有关产品及其出处的误认和混淆。而淄博万科认为,双方产品属于不同类别的产品,国家商标局还没有认定原告商标是驰名商标,跨类别使用原告的商标不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的商标与原告及其产品的联系是独特的,惟一的,具备较强的显著性。而且,“兖矿煤”商标近三年来获得了山东名牌、山东省著名商标等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授予的一系列荣誉。因此法院认定原告的“兖矿煤及图形”商标为驰名商标。
同时,法院认为,被告在报纸广告及名片一角印制的商标由“兖矿煤业”汉字与红黑色火焰组成,其图形与原告注册商标中的图形完全一样。其文字“兖矿煤业”与原告的“兖矿煤”仅差一个“业”字,而汉语“煤业”系煤炭生产行业的简称,与“煤”字密切相关,两者词意在诸多场合相近。基于此,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足可误导相关公众,构成商标侵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