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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品经营部售假商标产品赔偿2万余元

阅读:249 次 时间:2005-12-15 稿源:网络资源

南宁一食品经营部将贴着假冒商标的葡萄酒出售给柳州一商行,被工商查处后,竟不想承担责任。12月14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认定该经营部出卖侵犯商标权的葡萄酒合同无效,判决该经营部赔偿货款及损失等共计20710元。

尹某是柳州市鱼峰区昌荣贸易商行的个体工商户,今年5月,他想从南宁进一批价格便宜的葡萄酒回柳州。经中间人张某介绍,尹某用1.2万元向南宁市粤高酱料食品经营部的何某购买了一批和阗玫瑰香葡萄酒。经协商,张某于5月2日代尹某垫付了11500元货款,汇款手续费为50元。5月5日,尹某接收了货物。但是,尹某怎么也没想到,接收货物的当天,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检查时,认定尹某接收的这批货物侵犯了新疆和阗玫瑰酒业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工商执法人员对尹某处以责令停止侵权、没收114件商标侵权的葡萄酒、罚款人民币7000元的处罚。7月8日,尹某缴纳了罚款。事发后,尹某多次与何某联系协商赔偿事宜,但均未果。9月21日,尹某以何某提供假冒商品构成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何某赔偿货款及罚款等共计20952元。

法院审理认为,由于买卖关系的标的物葡萄酒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反了关于禁止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法律规定,故是无效的买卖关系。何某作为出卖人,应当对其出售的商品的合法性负责,而尹某对此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对原告因买卖关系无效而遭受的损失,应由何某予以赔偿,何某应赔偿尹某已支付的货款、汇货款的手续费及交给工商管理部门的罚金,共计207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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