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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首次通过法院审判认定驰名商标

阅读:152 次 时间:2005-12-21 稿源:网络资源

山东(山东商标注册)省德州市政府、武城县政府组织的“古贝春”荣膺中国驰名商标新闻发布会在济南南郊宾馆隆重举行。该驰名商标是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商标侵权案件中,通过审判认定的。通过法院审判认定驰名商标,在德州市尚属首例。

“古贝春”商标是山东古贝春有限公司的前身山东武城酒厂于1984年注册、使用至今的,核准使用商品为白酒类。该商标中“古贝春”三字由原中国书协主席舒同所题,辅助部分由发散光芒的三边形和一个六边形组成。但今年8月以来,原告山东古贝春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市场上查获被告武城县某食品公司正在生产、销售的鸡、牛、猪鲜冻分割肉的外包装上,标注的“古贝春”三字的书写方式与原告注册商标中“古贝春”书写方式完全相同。

山东古贝春有限公司认为,“古贝春”商标经过原告投入巨资长期使用、广泛持久的宣传,不但在中国乃至国际上都具有了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使用该商标的白酒产品持久地畅销全国各地。被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极易造成相关消费者误认为被告销售的“古贝春”牌鲜冻分割肉是原告的产品,是“傍名牌、搭便车”的商标侵权行为。

而武城某食品公司认为,双方属于不同行业,产品属于不同类别的产品,且“古贝春”牌鲜冻分割肉也是畅销多个省市的优质产品,不会损害“古贝”的声誉,也不会给原告造成侵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的“古贝春”商标与原告及其产品的联系是独特的、惟一的,具有较强的显著性。而且,该商标历经二十多年,曾获得了“山东省著名商标”、“山东省白酒行业十大品牌”、“中国公认名牌”等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授予的一系列荣誉。因此法院认定原告的“古贝春”商标为驰名商标。

同时,法院认为,被告复制原告驰名商标“古贝春”的主要部分印制在其生产销售的鲜冻分割肉外包装上进行使用,该行为构成对原告“古贝春”商标权的侵犯,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3万元的民事责任。

截止11月22日,该判决15天的上诉期满,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古贝春”为驰名商标、被告武城县某食品有限公司应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的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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