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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商标,“谱”在哪里

阅读:226 次 时间:2005-1-5 稿源:网络资源

河南(河南商标注册)省漯河市一市民日前成功注册“留得华”商标,而成都一家食品公司却没如此好“运”,他们申请在鞋类商品上注册“金喜膳”商标,因与韩国明星金喜善中文译名仅有一字之差,且读音相同,被驳回申请。一样的想借明星发财,都是到国家工商部门注册商标,却“花”结二果。

从我国的商标法上来说,并没有不准用与中外人名相同或相似的文字做商标的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不准人家用“金喜膳”做鞋类商标的法律依据又在哪里呢?如果说成都的那家公司将申请的商标中的“膳”表现为左右两个不同色阶的部分,突出了“善”字,还以美女侧面图形进一步加强消费者的相关联想,易使消费者认为原告与金喜善有某种联系,从而对产品来源产生误认,引起社会不良影响,这种做法符合商标法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应当禁止。那么,漯河那位正是想借“刘德华”的名气,让人产生与“刘德华”的某种联想,而且还把“刘德华”的名字变为“留得华”,从申请商标的动机,到具体行为,恐怕也算得上“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吧,为什么商标局就批准了“留得华”,让漯河那位“赶”成了“热闹”呢?

说到此,想到了我装修房子用的瓷砖是“诺贝尔”牌的。此“诺贝尔”和大名鼎鼎的“诺贝尔”的中文译名完全一致。而据我了解,生产这种瓷砖的厂家成立于1992年,而我国的商标法1983年就已经开始实施,那么一样的法律,一样的审批机关,为什么中文译名及读音完全一致的“诺贝尔”就能被批准为商标呢?难道“诺贝尔”作为瓷砖的商标就不会引起社会不良影响?

瓷砖可以“诺贝尔”,洗发也可以“留得华”,偏偏做鞋不能“金喜膳”,与其说这是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执法时的尴尬,倒不如说是我国商标注册法规的尴尬。试想,如果我国的法律对抢注他人名字作为商标的问题做出了详细规定,还会出现这种让人尴尬的局面吗?所以,面对各种抢注事件的频频出现,我国的商标注册法规是到了该从法律规定上解决这类问题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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